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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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华某、董某某、宋某、吴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某。

被告人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抓获,201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丁某某,重庆市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抓获,201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某某、任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8日被遵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抓获,201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重庆市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抓获,201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简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日投案,4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某、穆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某以渝检三分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华某、董某某、宋某、吴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某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丁某某、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任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简某某、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叶某某、穆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某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某指控:

1、201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安X(另案处理)到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建材市场X号门外,采取秘密开锁的方式,盗走肖XX的牌号为贵x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0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宋某、吴某、安X(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车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村转盘治安岗亭处,以被告人董某某望风,安X开车门,吴某和宋某驾车的分某形式,盗走余XX的黄某红岩金刚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2010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宋某、安X(另案处理)到贵州省湄潭县X镇X路X号门外,采取秘密开锁的方式,盗走邱XX的牌照为贵x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后被告人宋某将该车以人民币8800元之价卖给杨XX。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201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宋某、华某到贵州省安县城七星城北加油站旁,采取用夹钳等工具撬车门的方式,盗走赵某顺的黄某红岩金刚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5、2010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华某、安X(另案处理)到贵州省思南县X镇X街,采取用扳手等工具撬车门的方式,盗走袁XX的牌号为x红岩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6、2010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华某、安X(另案处理)到彭水县X街滨江居委友谊大饭店外公路处,采取秘密开锁的方式,盗走彭XX的黄某金刚车货车一辆,后由被告人华某开至贵州省遵义市处对车辆进行改装后以x元卖给杨XX。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7、2011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宋某、华某、宋某伙同宋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X区体育馆工地旁,使用启子等工具盗走胡某乙、冷某停放在南川区西城体育馆横一路的牌号为渝x、渝x的黄某红岩金刚牌大货车两辆。经鉴定,被盗车辆分某价值x元、x元。

8、2011年1月11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华某、宋某、安X(另案处理)到武隆县X镇X路“衡生大药房”店门前的319国道江口段公路,先后盗走廖XX的牌号为渝x本田雅阁小轿车及柯XX的牌号为渝x长城皮卡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分某价值x元、x元。

9、2011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宋某、华某、宋某到贵州省瓮安县X镇X路河滨花园住宅小区停车场大门口处,盗走尹XX的牌号为贵x绿色吉奥皮卡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举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华某、董某某、宋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车辆,流窜作案,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以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没有辩解意见。

被告人华某辩称:每次盗窃都是某他人邀约,是某犯。

被告人董某某辩称:是某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宋某辩称:在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是某犯。

被告人吴某辩称:没有参与盗窃,车是某X卖了1/4的股份。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提出:1、宋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盗车辆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3、宋某系初犯;4、宋某是某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华某的辩护人提出:1、华某参与盗窃都是某他人邀约,系本案的从犯;2、华某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3、被盗车辆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降低了社会影响;4、是某、不是某犯,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董某某是某案的从犯;2、董某某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名的犯罪事实,是某首;3、董某某有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5、是某,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提出:1、宋某是某犯;2、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是某。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认定吴某参与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吴某从未供述过参与盗窃,仅凭其他被告人相互矛盾的供述证据不足;2、被告人吴某在几名被告人中经济条件优越,不具备盗窃动机;3、被告人吴某合伙经营的被盗车辆与盗窃无关;4、证人董某X、马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不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华某、董某某、宋某、吴某先后到重庆市X区、武隆县、彭水县、贵州省铜仁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湄潭县、瓮安县、思南县等地,采取撬开车门、秘密开锁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9次,共盗窃机动车11辆,价值(略)元。其中,被告人宋某参与盗窃机动车9次,盗窃机动车11辆,价值(略)元,分某赃款x元;被告人华某参与盗窃机动车6次,盗窃机动车8辆,价值(略)元,分某赃款x元;被告人董某某参与盗窃机动车3次,盗窃机动车5辆,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宋某参与盗窃机动车2次,盗窃机动车3辆,价值x元,分某赃款x元;被告人吴某参与盗窃机动车1次,盗窃机动车1辆,价值x元。

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后,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并检举了同案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到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建材市场X号门外,采取秘密开锁的方式,盗走肖XX的牌号为贵x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该车案发前一直由宋某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车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肖XX的陈述:他被盗的是某辆黑色的广本雅阁x,车辆识别代号:x(略),车牌:贵x,发动机号:(略)。他的车是某2004年8月购买的,价值25.98万。他昨天(2010年6月8日)晚上7点30分某右将他的车停放在铜仁市东太建材市场X号“正合铝材”他的门面门口,今天早上8点多发现不见了,他的驾驶证和行车证都放在车里一起被偷了。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在2010年热天,具体时间记不到了,当时他通过打牌赌博认识凤冈县X村的安X和凤冈县X镇的吴某,有一天在摆谈中,他说想弄个车子来开,当时也没有钱,安X就说用不着去买,隔天去开个回来。大概隔了一个月的时间,是某天中午的时候,他、吴某、安X三个人就坐吴某的黑色本田轿车到贵州铜仁街上,他们到的时候是某上12点多了,他们就开着车子到处逛,找要偷的车子,在城里街边就发现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车,安X就拿开雅阁车的专用钥匙和工具,工具是某电路板,将雅阁车车门打开,车子发动,当时是某和吴某在放哨,安X把车发动起后就是某去将车开走的,在路上他就将偷来的广本雅阁车的牌照拆了连同驾驶证一起甩在乌江里的,当天晚上开到凤冈县城恒源酒店去停起,过了10天左右,他就将车子开出来洗了又停好,就到遵义城买来钥匙和司微子换了,这辆车就一直是某在用,偷车的所有费用两千多都是某出的。因为当时他和安X、吴某关系好,说的是某他偷车来用,他就没有给安X、吴某钱。

3、同案人吴某的供述:他没有同宋某、安X一起去贵州铜仁盗窃过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车,没有同宋某、安X一起去过贵州铜仁。

关于宋某供述吴某、安X参与了此次盗窃,但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某明吴某、安X参与了盗窃行为。因此,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安X参与此次盗窃事实不能成立。

4、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0年6月9日,肖XX报案称他的一辆黑色的广本雅阁x,车辆识别代号:x(略),车牌:贵x,发动机号:(略)车。停放在铜仁市东太建材市场X号“正合铝材”他的门面门口,6月8日7时30分某发现车子被盗。贵州省铜仁市公安机关当时立案。

(2)南川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载明:扣押宋某持有的涉案黑色的广本雅阁轿车一辆。

(3)贵州省铜仁市公安交通警察车辆管理所车辆信息载明:广本雅阁x,车辆识别代号:x(略),车牌:贵x,发动机号:(略)轿车,车主为肖XX。

(4)南公(物)鉴(痕)〔2011〕X号鉴定书载明:扣押送检的广本雅阁轿车发动机号经显现可见“K24A”及“☆(略)”的字样。

(5)领条载明:徐明虎从重庆市X区公安局领回(代领)黑色的一辆广本雅阁x,车辆识别代号:x(略),发动机号:(略)。

(6)重庆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丰都价鉴[2011]X号鉴定书载明:经鉴定,雅阁x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x元。

(二)2010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宋某、吴某、安X(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车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村转盘治安岗亭处,由被告人董某某望风,安X开车门,吴某和宋某驾车的分某形式,盗走余XX的黄某红岩金刚车一辆。后该车由安X与吴某经营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车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余XX的证言证实:他被盗货车是某色的红岩金刚货车,大梁号:x,发动机号:x,货车的证件随汽车一起被盗走了,该车是某与李XX一起出资于2010年6月14日在重庆九公里货车销售市场以27.4万元购买的。该货车于2010年11月23日凌晨,在务川自治县X村转盘处岗亭被盗了,他是22日下午5时许停在那里的,第二天早上10点多发现不见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X的证言证实:他记得去年的下半年,天有点冷某一天早上,天刚亮不久,有两个来到他粮站停得有一个翻斗车,并且还拿了50元的烟钱。是某辆黄某的双桥翻斗车,看起来还有些新,这两个人他只认得人,叫不出名字,是某们凤冈本地口音。车停了有4-5天,也是某停车的两个人来开走的。两人来停车时,还开得有一个黑色的小车。

(2)马XX的证言同董某X的证言一致。

(3)刘XX的证言证实:他哥刘中照开的那辆车是某X和吴某的车,是某X和吴某请他哥当司机,他今年春节后为了让他哥能来开大货车,他便对外宣称那辆车是某的,是某和哥共同的。春节因为他哥的合同期还差10天才满,他就在松烟工地替他哥开了十来天,后来安X和吴某告诉他说不能在松烟工地拉,他便把车开回凤冈,隔了几天,在思遵高速找到活后就让他哥在开,直到现在。他哥开了大约半个月。这车的实际主人是某X和吴某的事情只有他们两个知道,他哥刘中照也不晓得。他只晓得那车内有副牌照,但没有挂在车上,其他手续没有看到。他只是某了他哥刘中照去帮忙开几天的车,我与这辆车没什么关系,安X安排他把车开到余庆县X镇的一个修车厂去修三天的车,老板姓胡。

(4)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他记得是2011年3月20几号到思遵高速公路凤冈段工地上开工程车拉泥巴的,落雨天就没有上班,到目前为止拉了有10天左右。他不晓得开的那辆车的老板是某个,是某兄弟刘XX喊他来拉的,开工程车的工资都是某XX付给他,反正他开的那辆车有什么问题的话他都是某刘XX联系,由刘XX负责联系修理什么的。当时接车的时候,那辆工程车就停在思遵高速公路工地凤冈段的,刘XX叫他来开后,就一直开着在工地上拉泥巴。他兄弟刘XX是某3月7、X号打电话给他说的,他见合同要满了,就答应了,在X号跑完了安廷芬客车的合同期,就在X号到的这边来开这辆工程车的。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在铜仁偷广本雅阁车过了两三个月,也就是2010年11月左右,当时他打牌输了很多钱,在凤冈县又有很多工程,安X和董某某先到务川去看好了一辆红岩金刚双桥工程车。他们两个就喊他和吴某,董某某就在租赁公司租了辆现代越野,去的时候是某上9点多从凤冈走的,一直是某开的车。到了务川是某上10点多,就直接到事先看好的那辆工程车旁,假装吃烧烤看动静,看了一个多小时,安X用起子和扳手去开工程车车门,他们三个就在放哨,车门开后,他和吴某就上车,车子钥匙在司微子上插起的,他就将火打起将车子开走的,直接开到凤冈县X镇X街上的一个粮站停起的。停了两天,后来安X就将车子改装了,开到德江的一个工地上用了一个月。当时说的是某子找的钱某、董某某、安X、吴某四个人平分,这一个月他分某2500元钱,后就要过年了车子就没有在工地上拉了,就说把车子卖了,车子定的要卖12万。吴某就联系一个叫胡某甲来买,车子就是某某和胡某乙在经营,他至今都没得到卖车的钱。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和吴某、安X、宋某一起到贵州务川去偷一辆黄某红岩金刚车,现在车在松烟工地上跑工程。当天安X和宋某先去的,是某七点出发,他和吴某是某上十点才走的,到了那边就在商量,商量完了以后,就由安X去开车门,随后宋某和吴某上了那辆大货车,安X就去开吴某的广本,他开的租来的现代车是某了一阵才走的。因为他当时有点害怕,车子偷回来后,安X就叫人把车子开到峰岩镇的一个修车厂去改装,之后就把那辆车弄到德江县的一个工地去拉泥巴了,司机是某XX。至于那辆车是某归谁,谁在经营他不知道,他没有参与分某和经营。

(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他记不得具体时间了,有天董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在务川有一辆车跑工程,叫他一起到务川去,他说喝酒。董某他把车开到龙泉大街红绿灯那点,于是某、董某开的那辆本田雅阁过去,董某某装了两桶油在他车上,由他开车一起到务川去的。他把董某某那两桶油送到务川车站那点,就开车回凤冈了。就是某和董某某两个人去的。他没有看到宋某和安X。

那个红岩金刚双桥车是某和安X的,是某X说在重庆买的,他出了三万,有四分某一的股份,共同经营。他在买这个车的时候没有看这个车的合法手续。

(4)同案人华某的供述:他知道2010年下半年宋某、安X、吴某和董某某到务川去偷了一辆红岩车。

(5)同案人安X的供述:是某提议偷这辆车。在晚上7点钟左右,天黑了,董某某开了一个现代越野,吴某也开了自己的那个雅阁车,这样,他和董某某或者是某某两个先走,吴某和董某某或者是某某后走。他们前面走的两个人先到务川县城,就在县城的易家洗脚城休息。大概当天晚上11点多钟,四个人汇合后,由董某某开越野车,他、吴某、宋某三个坐的雅阁就停在偷的那个车100米左右远,他们就在那里看,等治安岗里的人睡着了,他就去开门。他是某的一个启子去开门,结果,这个车开起的,同时,看到车的钥匙都在上面的,他就返回来,告诉宋某和吴某,他不会开大车,这样宋、吴某人去开的车,他就开的吴某的雅阁车走前面,吴某和宋某开大车走后面,最后是某开越野车走。我们最初准备把这个偷来的车放在蜂岩他家哪点,后来放在进化镇,最后,由董某某说放在进化镇X乡粮站。是某吴某开起去停的,在大燕乡粮站停了两天,由董某某开到蜂岩镇,他就去把这个车进行了维修,修了两天后,由董某某联系德江一个工地去接泥经营,这个车由他们四个人共同经营,一直到公安机关收到这个车为止,一直都是4个股份。

4、书证:

(1)立案决定书载明:2010年1月24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余XX汽车被盗窃案立案侦查。

(2)南川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载明:2011年4月1日南川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在贵州省凤冈县查获扣押一辆无牌黄某红岩金刚重型货车。该车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码已被打磨掉。

(3)南公(物)鉴(痕)[2011]X号鉴定书载明:车架号经显现可见“☆x☆”的字样。

(4)购车合同发票载明:余XX购得黄某的红岩金刚货车情况。

(5)领条载明:余XX从重庆市X区公安局领回黄某的红岩金刚货车,大梁号:x,发动机号:x。

(6)重庆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丰都价鉴[2011]X号鉴定书载明:经鉴定,余XX被盗黄某的红岩金刚汽车价值x元。

(7)辨认笔录载明:由证人董某X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中X号为吴某、X号为安X),确认X号、X号就是某天在他粮站停车的两个人;由证人马XX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中X号为吴某、X号为安X),辨认出6就是某其粮站停车的人。

(三)2010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宋某到贵州省湄潭县X镇X路X号门外,采取秘密开锁的方式,盗走邱XX的牌照为贵x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该车宋某卖给了杨XX,获得赃款88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该车辆。

1、被害人邱XX的陈述:他被盗的是某辆灰色的五菱荣光面包车,牌照:贵x,发动机号:88A(略),车辆识别代号:x(略)。是某2010年12月7日晚上被盗的,他在X号早上8点钟发现的,被盗地点就在湄潭县X镇X路X号他家门口。车是2008年12月27日购买的,买成5.08万元。

2、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他在宋某手中买了一辆五菱荣光车,就是某在在他家放起的那辆,是某灰色的,有九成新,是某年春节前几天找宋某手中买的。他当时想买一辆二手车,就跟宋某讲,让宋某他留意下,之后没几天,宋某就打电话给他叫去拿车,在凤冈县城以8800元加上宋某坤之前欠他的7500元的帐买来的。没有任某手续,宋某就只给他那个车和原车钥匙,他问了宋某续,宋某没有手续,他也没过多争究。他只是某凤冈加油站附近的修车厂换了太阳膜,其他都没有换。他买来之后十几天,宋某叫他去买胶皮把车辆识别代码黏住,他就怀疑他买的是某强盗车,但他钱某经付了,也怀有一丝侥幸心理就一直把车用到现在。宋某没有跟他讲过车子是某哪里偷的,他问宋某在哪点偷的,宋某远的很,叫他不要管。他妻子说过把车子还给宋某,他想的是某车子还给宋,但钱某已经拿了,还有就是某某、董某某等人被抓后,他妻子叫他把车子卖了,他考虑如果卖了,公安机关来找他还是某叫他交车,还烦些,他就没卖。

3、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在偷务川工程车之后,2010年12月,他听说杨小军想买辆长安车,于是某就邀约安X到湄潭县城偷了一辆五菱荣光车,是某X用起子和夹钳开的车门,然后发动起他开起走的,他在给安X放哨,在回凤冈的路上他们将牌照拆下来,扳成小块甩了。开到凤冈县X区,在那把车内的地板胶扯出来甩在垃圾桶里,第二天就买的司微子换了,晚上将车以8800元卖给杨小军,除去费用,他和安X每人分某4200元。

关于宋某供述同安X参与了此次盗窃,但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X参与了此次盗窃。因此,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安X参与了此次盗窃的事实不能成立。

4、书证:

(1)立案决定书载明:2010年12月8日,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对邱XX汽车被盗窃案立案侦查。

(2)重庆市X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载明:2011年3月31日南川区公安局扣押了杨XX持有的涉案银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

(3)领条载明:邱XX从南川区公安局领回五菱荣光面包车,发动机号:88A(略),车辆识别代号:x(略)。

(4)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牌照:贵x,发动机号:88A(略),车辆识别代号:x(略)。灰色的五菱荣光面包车,所有人为邱XX。

(5)重庆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丰都价鉴[2011]X号载明鉴定书载明:邱XX被盗的五菱荣光面包汽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

(6)南公(物)鉴(痕)[2011]X号鉴定书载明:车架号经显现可见“x”的字样。

(四)201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宋某、华某到贵州省瓮安县城七星城北加油站旁,采取用夹钳等工具撬车门的方式,盗走赵某顺的黄某红岩金刚车一辆,销赃后宋某分某1.4万元,华某分某1.7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赵XX的陈述:他是2010年12月21日在瓮安县城被盗红岩金刚车的车主,他委托杨XX在给他开车,车是某重庆市汽车销售凯瑞公司购买的,价格是25.98万元。

(2)被害人杨XX的陈述:他被盗的是某辆黄某的红岩金刚大货车,车架号:x,发动机号:WD(略)x,是2008年7月份购买的,车主是某老表赵XX。他的货车是某晚(2010年12月21日)7点钟左右停放在七星城北加油站旁边的,第二天早上7点多发现车不见了。

2、证人席XX的证言证实:他在宋某手里买得一辆黄某的红岩牌后八轮货车,外观很旧,无牌无证。宋某当时讲是某本人的车,这辆车于2011年2月初被他卖了,被一个说思南口音的人买的。现该车找到又回收回来了。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2010年12月的一天,在思南县偷车之后,在彭水偷车之前,他和华某在瓮安县还偷了一辆黄某红岩金刚货车。他们开的他那辆广本车下午从凤冈出发,到了瓮安是某上,在城边的一个加油站旁边看见一辆黄某的红岩金刚货车,华某就去用起子夹钳开的车门,他上车后将车发动起就开起走了,他当时在车里给华某放哨。他们将偷来的货车开到凤冈县X镇X路边停了两天,因为车太旧了,没有任某手续和牌照,他们就没做任某改装,就想以废品卖了,华某去联系凤冈县报废车回收公司卖了,他分某1.4万,华某分某多少钱某记不清了。

(2)被告人华某的供述:2010年12月的一天,在贵州铜仁地区施南县偷翻斗车回来后的两三天,他和宋某就开的宋某的广本,从凤冈县到瓮安城里,在凤冈县是某黑的时候走的,到瓮安已经是某上的11点多钟了。他和宋某在瓮安城里逛了一阵,就看到在一个加油站旁边的公路上停有一辆工程车,他就下车用起子和夹钳把那工程车的车门打开,将车子发动起开回了凤冈县,他在偷车的时候是某某给他放哨的。他们将偷来的工程车停在凤冈县保险公司后面的公路上,停了一天他们就拿去卖给回收公司的席XX,后他分某1.7万元,剩下的就是某某得了。

4、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0年12月21日23时许杨XX报案称,他停放在瓮安县城七星城北加油站旁的一辆黄某红岩金刚车被盗。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当日立案。

(2)赵XX提供的车辆购置发票载明:黄某的红岩金刚大货车,车架号:x,发动机号:WD(略)x,购价x元。购置时间2008年7月30日。

(3)贵州省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凤价鉴[2011]X号鉴定书载明:赵XX被盗黄某红岩金刚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

(五)2010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华某、安X到贵州省思南县X镇X街,采取用扳手等工具撬车门的方式,盗走袁XX的牌号为x红岩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后,宋某分某赃款人民币3万元、华某分某赃款人民币2.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辆车。

1、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袁XX的陈述:她的车子是2010年12月13日凌晨被盗的,被盗地点是某州省思南县X区叫江岸明都的工地上,是某辆黄某的红岩金刚大货车。车子被盗后是某女儿代家佳和其男朋友张XX去报案的。

(2)被害人张XX的陈述:他今天(2010年12月13日)16时30分某过思唐镇X区X路旁发现他的红岩双桥车不见了,他就打电话给驾驶员胡某乙问,胡某乙不知道情况,他在附近找了会,就报警了。

(3)被害人胡某甲陈述:他被盗的车辆型号是x,车架号:x,发动机号:x,车牌号:贵x,车身为黄某,该车有10个轮胎。2010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至12月13日下午17时40分某间,他驾驶该车停放于思南县X镇X街城北大道豪爵摩托车专卖店门口,12月13日下午,该车主人张XX打电话给他说车子不见了。

2、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在务川偷了工程车后一个月,2010年12月中旬,华某就来找他说去偷车,他同意后就去找的安X。他们三个就开的他前面偷来的广本雅阁,下午他开车从凤冈县X区思南县,到了已是某上两点了。他们就到处逛,找要偷的车,逛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就在一个工地上看到一辆工程车。他们在车子旁边看了半个多小时,见没有动静,安X就用起子和扳手开的车门,华某将司微子火打起,他当时就在约100米处放哨,后他和安X就坐的他的广本雅阁,华某就开的那辆偷来的工程车,他们就一起回的凤冈县X镇街边。隔了两三天,他们就说以9万块抵给安X,安X就给他和华某每人各3万,现在车子就在安X那里的。

(2)被告人华某的供述:2010年12月,他和宋某、安X坐宋某的广本车先到德江再到贵州省铜仁地区的施南县,当时是某某叫的他,说去偷车,他们到了施南以后,当时已经很晚了,他们就在施南县城一处在开发的地方看到一辆黄某的红岩车,就决定下手,由安X开车门,他去开车,他把车开到安X在峰岩的仓库,随后他就回到凤冈,那个车由安X去改装,现在那车在余庆县的松烟工地上在开,是某X在经营。安X把车估价了9万,分某他和宋某每人3万元,除去费用,他实得2.8万多元。

3、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0年12月13日,张XX报称型号是x,牌号为x红岩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丢失。贵州省思南县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

(2)重庆市X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载明:2011年3月31日南川区公安局民警在贵州省凤冈县安X处查获一辆无牌红岩货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已被打磨掉。

(3)发还物品清单载明:袁XX从南川区公安局领回型号是x,车架号:x,发动机号:x,车牌号:贵x,车身为黄某红岩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4)袁XX提供行驶证、购车发票等书证载明:车辆型号是x,车架号:x,发动机号:x,车牌号:贵x,车身为黄某,该车有10个轮胎。购价人民币x元。

(5)南公(物)鉴(痕)[2011]X号鉴定书载明:车架号经显现可见“☆x☆”的字样。

(6)重庆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丰都价鉴[2011]X号鉴定书载明:袁XX被盗车辆牌号为x红岩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

(六)2010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华某、安X到彭水县X街滨江居委友谊大饭店外公路处,采取秘密开锁的方式,盗走彭XX的黄某金刚车货车一辆,后由被告人华某开至贵州省遵义市处对车辆进行改装后以x元卖给杨XX。宋某、华某各分某赃款人民币x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均追回该辆车。

1、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彭XX的陈述:他被盗的工程车是某岩金刚自卸货车,型号:x,车架号码:x,发动机号:WD(略)x,是2009年7月21日他和庄XX合伙购买的。于2010年12月27日凌晨2点多的时候被偷的,27日早上8点多才发现不见了,当时停在彭水县X路X路边。

(2)被害人庄XX的陈述:昨天(2010年12月26日)晚上八点多,他将他和彭XX合伙购买的一辆红岩牌双桥货车停放在彭水县X街X路和喜火锅附近的路边,今天早上8点左右,发现不见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他记得这件事是某2011年2月15日说起的,那天他因为自己刚买了挖机,需要加固,就到陈XX那点去。陈XX开了汽车修理厂,但没有打招牌,他们在吹牛的过程中知道在陈XX那点有一辆大货车要卖,车是某人的,在陈XX这里打货厢。因为他工地缺车想买车,然后他就到遵义县交通局隔壁的停车场去看车,看了外观后,觉得还可以,就给陈XX打电话想拿车钥匙试一下车,结果陈XX说到遵义市去了,就算了。2月X号,他打电话问陈,陈说忙,车老板在这一两天要下来,等来了再说。X号上午八九点的样子,陈XX给他电话讲车老板从贵州凤冈那边出发了,大约下午1点,他去陈XX那点看到车,陈XX说,车老板在龙坑镇马家湾林化加油站等他。于是某开车去找,车老板是某个人,其中一个开一辆银灰色长城皮卡,听车老板讲,开皮卡的是某一个的姐哥,然后就讲价,对方讲明车是某辆没有上户的黑车,以前的车主打牌输了抵给水公司的,是某水公司买的,最后就以15.8万元成交。然后他与车老板之间还写了一张付款收据,当时还用那个人的身份证去工商行开了一个账户,转账用的。记不起这个人的名字了。车是某辆红岩金刚大货车,黄某的,卖车给我的那个人是某的,三十岁左右,有点瘦,身高165—x的样子。开皮卡的那个人看起有四五十岁的样子,矮胖。他们说是某车,但绝对不是某盗车。

(2)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在去年(2010年)旧历腊月初几的样子,有个凤冈的姓华某男娃儿,大概三十岁的样子和一个矮胖矮胖的,开了辆黑色的轿车到他的修理厂来,姓华某对他说有辆工程车着开翻了,想在这打个货厢,他问是某么车型,华某是某岩金刚。之后他帮打货厢,长是5.4米,宽是2.3米,高是1.35米,底板12毫米厚,边板10毫米,装17方的货厢,姓华某留了电话给我,后来我算好价格是x元全包。过了20天左右,姓华某就把工程车开到修车厂来了,接下来我就安排我徒弟帮他打货厢,打好后就将车子开到遵义县交通局旁边的一个停车场停起的。2011年正月过后,姓华某打电话问说钱某输了,让他我在龙坑这给联系好卖了,他问要好多钱,华某要16到17万,他问手续有没有,毕说没有,有张购车发票在家里,但是某后来都没有见到。之后有个叫杨三的想买,到停车场看了过后说车还可以,就联系说买。姓华某和他姐夫开了辆银灰色的皮卡来修车厂将货厢钱某他,就开起走了。之后他给杨三打电话叫和车老板说,他们就自己联系好在马家湾加油站那边去谈,完了给他说讲成了15.8万,杨三在电话头问他说车子的大梁号着打磨了的问他看到没有,他说没有注意,应该不会有很大的问题,都是某人介绍的。后来车一直是某三在龙坑镇X街工地上拉泥巴。车子没有看到任某合法手续。

(3)证人肖XX的证言证实:他认识华某,华某开得有一个红岩金刚车的双桥车到他的修车厂来吊过货厢。是某2011年元月,好像卖给华某货厢是4万多块钱。他不知道他这个车的来历,卖货厢的事情是某有通过他,当时华某来他修车厂没有给他看任某合法手续,是某某和宋某两个人一起来的。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在南川来偷工程车之前的一个月,他、华某、安X三个租了一辆福特准备到重庆去买货车手续,走到涪陵觉得车的车况不好,就准备回去凤冈,在彭水下高速往务川方向走了20公里左右,车的轮胎爆了,他们就在车里睡了一晚,第二天就倒回彭水准备偷车。中午看见滨江路上停有一辆黄某的红岩金刚货车,他们就在彭水耍到12点过,就准备去偷那辆车,是某X开的车门,当时他在福特车里放哨,后来他开的工程车。他们直接将车开回凤冈停了两天,由华某开到一个修理厂准备改装。改装完后,华某将车子开回他家小区停了20多天,又将车子开到遵义马家湾的一家私人货厢厂准备打货厢,打好货厢后华某就联系以15.8万的价格将车卖了,卖给谁他不知道,除去打货厢的5.58万,还有加油、吃饭等费用,他们三人每人分某3.3万元。

(2)被告人华某的供述:2010年下半年年底,他和安X、宋某到重庆彭水县去偷过一辆黄某红岩翻斗车,他们把那车拿到遵义去改了货厢,再以15万8卖出去了,除去改货厢的4.5万,余下的就由他们三个平分某。当时他记得到彭水已经是某上,他们就去找家宾馆休息,到凌晨1、2点的时候,他们就到滨江路边去偷了一黄某红岩翻斗车,是某某开的车锁,再由他开回凤冈,我们把货厢先卖了4万,每人1.3万,然后到遵义马家湾一个叫陈师的老板店里去加个货厢,最后卖给了一个老板,价格是15.8万,除去改货厢的4.5万,余下的我们平分某,每人3.3万,另有1000元的费用。

4、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0年12月31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对庄XX被盗车辆于当日立案。

(2)领条载明:彭XX从南川区公安局领回黄某红岩金刚重型货车一辆。型号:x,车架号码:x,发动机号:WD(略)x

(3)华某出具收到杨XX购车款x元的收条。

(4)南川价证鉴(2011)字X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经鉴定,被盗红岩牌x型重型自卸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x元。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案发地为彭水县X街滨江居委友谊大饭店外公路处。

(6)南公(物)鉴(痕)[2011]X号鉴定书载明:车架号经显现可见“☆x☆”的字样。

(七)2011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宋某、华某、宋某伙同宋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X区体育馆工地旁,使用启子等工具盗走胡某甲牌照为渝x黄某红岩金刚牌大货车一辆、冷某的牌号为渝x的黄某红岩金刚牌大货车一辆。经鉴定,胡某乙松的渝x货车价值x元、冷某的渝x货车价值x元。案发前,董某某使用一辆车。另一辆车卖出,华某、宋某各分某赃款人民币4.6万元,宋某分某人民币3.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二辆车。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冷某陈述:在2011年1月9日早晨,发现自己停放在南川区体育馆附近工地上的一辆红岩牌自卸货车被人偷走,该车的车牌号为渝x,颜色黄某,是某于2010年9月6日在重庆市九公里福普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买价是27.58万元,后各类手续办理下来价值约35万左右,挂靠重庆市展博骑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司。

(2)被害人胡某乙陈述:在2011年1月9日早晨在南川区体育馆附近被人盗走的是某辆黄某的红岩金刚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照号码为渝x,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代码:x。车是2010年9月份29万元购买的,挂靠的是某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狮子滩分某司。

2、证人证言:

(1)证人曾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9日早晨,发现冷某停放在南川区体育馆附近工地上的一辆红岩牌自卸货车被人偷走,该车的车牌号为渝x,颜色黄某,是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在重庆市九公里福普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买价是27.58万元,后各类手续办理下来价值约35万左右,挂靠重庆市展博骑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司。

(2)证人肖XX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1月9日早晨在南川区体育馆附近被人盗走的是某辆黄某的红岩金刚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照号码为渝x,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代码:x。车是2010年9月份29万元购买的,挂靠的是某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狮子滩分某司。

(3)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那辆车实际上是某X的,我是某安X顶的,但安X欠他x元是某的。在3月X号上午10点半,安X打电话给他叫把车开到公安局,说车是某以13万多买的。事实上,他也没有买,他和安X关系很好。在2011年3月2日安X给他打电话讲有一辆大货车,叫他在凤冈县找一个工地拉货,把车放在他那点。在3月4日晚上,杨胜红就开了一辆大货车到他家来,把车交给他,第二天他看了知道是某岩金刚双桥车,车身是某色,没有牌照,车在他家停了两三天。在3月7日中午1点左右,安X打电话给他,叫他把车交到派出所去,给公安机关的人讲那车是某X的,安X欠他的x元钱,慢慢还他。于是某就自己开着车去了凤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4)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他认识安X,他们一个村的,他给安X开过一段时间的车。在今年正月二十他去给安X开车,是某余庆县松烟工地上开大货车,是某红岩金刚车,黄某的,主要拉松烟工地的石头和泥巴,拉了近十天。一天晚上,有个陌生号码打电话给他,让他把车开到凤冈县城来放起,暂时不拉了,还说是某X安排的,叫他把车开到何坝,让他找一个姓朱的人。于是某就找到姓朱的(后来知道叫朱XX),他就把车开回了凤冈住的地方。又过了四五天,安X叫人把车从他住的那儿开走了,他当时到遵义去了,是某他媳妇手中拿钥匙开走的。

(5)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他认识凤冈县的董某某,他们是某过开车认识的,今年春节后他还帮董某某开过十天左右的车,是某黄某的红岩金刚大货车,没有牌照,在余庆县X镇工地上拉泥巴,工资是某千一个月,他不晓得这车是某盗车辆,董某某也没有给他讲过车子是某么来的。

(6)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他是某货车的,主要拉运泥巴从体育馆附近工地运至北固方向。在1月X号凌晨2点多钟的时候,他们从南川北固返回工地的途中,看见岔路那点有一辆出租车下了两名男子,一高一矮,两个人都有点瘦,穿的什么没注意,两人下出租车了就往体育馆方向走过去了。装泥巴从工地出来时,看见在体育馆直行道上铂金鸟巢附近路面上有一辆黄某的工程车打着右转向灯停起的,驾驶室一面站在路边的有点瘦的一个男的,戴着一双白手套,穿的好像是某白的衣服,当时没多注意,就一直往前开走了。时间分某清楚了,要不然就是某在2点多钟,因为从他看到两个人下出租车到看到停的这个工程车的时间间隔不长,不会超过一个小时。

(7)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他在刘XX修理厂里面修车,刘XX是某师父,除了刘XX外,还有他和东东(不知名字)、杨XX三个徒弟。今年春节前,董某某来修车场修车时他才认识的。董某某和另外几个人开了两辆黄某的红岩金刚货车在修车场去修车,他看是某台专门在工地上拉泥巴的那种货车。修理时把两台车的加高板割了,把升降机割了,把线拆了,把驾驶室的升降机关拆了,把后面的挡泥板也拆了,车子开来时没有牌照。两台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是某在我们修车厂借的电动砂轮自己打磨掉的,他看到董某某打磨的。

(8)证人苏XX的证言证实:他帮师傅刘XX在修车。董某某开了两辆黄某红岩双桥货车在他们修车场修。把原来车上的盖板割掉,另外还给加高20公分,发动机号是某打磨掉的他不清楚,他只看到董某某叫他拿砂轮给董某某,具体拿去做哪样,不清楚。他没有打磨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也没有看到他们三个人打磨。

(9)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是某找苏XX拿的电砂轮打磨两个车的大梁号,事后他把这个事情告诉了师傅刘XX,刘当时没说什么。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华某的供述:在今年(指2011年)元月7日下午,他和宋某一起开着宋某的一辆黑色广本雅阁在遵义耍。下午天要黑的时候董某X打电话给宋某,问在干什么,宋某告诉董某X和他一路在遵义耍,董某X就约他们一起耍。隔了约20分某,董某X和宋某、宋XX就坐一白色长安面包车到加油站来了,来了之后,三人就到了宋某的广本车上。董某X说,准备到金沙方向去偷车,但由于那个方向堵车去不了,随后就拿出了准备开车锁的工具(那工具是某六角启子,其中长的头被模平了的,启子呈“7”字型)。宋某当时就说不行的话就往南川方向走,他当时说没有钱,宋某人说有钱,于是某决定到南川方向来偷车,当时想的主要是某偷工程车。随后董某X和钱某就去停他们租来的长安车,宋某就坐我们车,他们一行5人就坐宋某的黑色广本车到南川。到达南川,他们吃了一碗米粉,然后就去找一家宾馆,那宾馆叫什么名字记不清了,开了二间房间,他和宋某、宋某三个人住一房间,钱某和董某X住一间房间。第二天宋某便安排钱某、宋某去买二个塑料桶(一大一小)准备来装柴油,另外还买启子两把(是某口和梅花两用的),买启子是某备用来开车门的。之后宋某又安排他和钱某去弄块牌照,弄牌照的目的是某来上在宋某的车上,用来遮挡车牌。他和钱某在一个地方,具体那点叫不出名字,看到一辆农用车的绿色牌照,记得是某G的牌照,他和钱某就去拽一块牌照,他弄的后面块牌照,钱某弄的是某面块牌照,最后由宋某上到宋某车上的。之后五个人就由宋某分某,由董某X和宋某去看一下走老路到武隆要多少公里,但由于出租车要车费比较贵就没有去探路。他们便在体育馆等董某X和宋某,他们来了之后五个人便一同坐宋某的车子上了。在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他们便做完了所有的准备工作。在这之前,宋某可能已探好了把车偷走后回贵州的路线,在宋某的车上宋某便对他们讲把车弄到手后在城外上高速路走。之后董某X和宋某便下车去看偷那两个车,看好后,就又上到宋某的车上,宋某便安排他去开车门,由董某X、钱某、宋某开车。由于董某X拿给他的工具插进车门锁后就被弄弯了,没有打开车门,宋某便叫他和宋某去拆驾驶室门的后窗,用启子弄烂胶条,用一把小刀弄胶条,把胶条弄烂后就把玻璃弄下来放在车驾驶室的卧铺里,然后把手伸进去打开了车门锁。打开了一辆车后,另一辆车没有锁,一拉就开了,打开了两辆车后,他和宋某便坐上一辆车开起走,另一辆车由三个人中的两个人开,最后一个人开的宋某的广本车,他记得是某某开的他的广本车在后面放哨。后他们就换着把车开回到凤冈的。又过了几天,宋某和董某X、钱某把车开到一家修理厂去改,主要是某的明显的地方,比如割了车的挡泥板及加高等,改完之后,董某X就自己要了一台车,把那辆车估价算成12万,其中他分某1.7万,另一辆车隔几天卖给了安X,也卖成12.2万,他这次分某2.9万,两辆车他共分某4.6万。他们偷的车是某岩大货车,是某程车,型号我不清楚,是某色的。就在南川区的体育馆附近,用一把内六角“7”字型约7.8公分某的起子、另外还有三把小刀作为工具开的锁,然后开走。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在2011年1月7日那天,在遵义街上,有他、宋某、宋某、华某、宋某红五个人,由宋某开的一个黑色雅阁车到正安、过道真到南川,在晚上2点多钟到的南川城里。他们在一个宾馆住宿,开的两个房间,每个房间是200多元,钱某由他拿的。他们出来是某路看起走的,哪里有车、好偷,就在哪里下手,结果一路上出来,都没有好偷的地方,就一直到了南川,五个人在第二天在南川城里到处看,哪点有好偷的车。大约在中午,回住处吃饭,华某说在那面体育馆旁边的右侧好偷,于是某当天晚上10点多钟,五个开起车,去看了,看了后,就商量,他和宋某偷了一个,由华某去打开车门,另三个人偷一个。这样,在当晚1点多钟,五个人就到事先看的现场那点,由华某打开车门,把里面弄好后,他开的车,华某去偷了另外一个走的前面。宋某开的雅阁车。这样,五人就从南川城里出来,到城外上的高速路,在武隆在黄某站下车,从武隆江口到务川,回到凤冈,他拿了6万元给宋某,他把偷的车拿来自己经营,另外一个车怎么处理的,他不清楚。

(3)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在今年的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他同华某一起在遵义耍,不知是某个打电话给他们,反正是某、宋某、宋某兵,三个人中的一个。五个人坐他的雅阁车,从遵义到正安、到道真、到南川,一路上看哪里有大货车好偷,就在哪里下手。结果一路出来,都没有发现有哪点好偷的车。这样一直到南川,已是某上12点多钟,就找了一个大型的酒店住宿,五个人开的三间房,董某某拿的房钱。第二天,他就开车,五个人在南川城里的各个地方看,就看到南川体育馆侧边的有一些运泥土的大货车。当晚,在体育馆附近,五个人就分某了,董某某和宋某弄一个,他和华某两个弄一个,车门由华某去打开。于是某某先去打开了一个车后,由董某某、宋某开起走,华某开了一个货车,他和他兄弟宋某兵又名宋X(宋某红)两个人一路的,在南川的金佛山高速路X路到武隆黄某下的高速路。后从汉口到务川,又到凤冈。我们把两个车停在凤冈县城三坝停车场,先把董某某要的那辆车的外观打造,喷了漆,把原先车上的两个车门板下了,放在那里,把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全部打磨了,接着另一台车也是某样做的,这些都是某们自己做的,然后,我们就把车子拿到余庆县X镇工地上拉泥土,他们偷的这两台车一台给了董某某,董某某给了他多少钱,现在回忆不起了,反正是某了钱某,另外一台是某给他、宋某、华某的,由他兄弟宋某红在开。在余庆县X镇街上工地拉泥土,后来把这个车卖了,是某过安X介绍,卖给了凤冈县X乡街上“猪儿”的,他没有直接看到卖。是某安X说的,猪儿拿了12.2万元钱某安X。他记得二辆车他共分某了4.6万。

(4)被告人宋某的供述:2011年元月7日,他、董某某、宋XX三个坐了一辆由董某某租来的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于是某们便从凤冈到遵义,准备到黔西去偷车,但由于金沙方向堵车,于是某倒回遵义,在遵义的时候,董某某说要约华某一起去干(指偷车),于是某给华某打电话,华某说也在遵义的,于是某约定在一个加油站(在遵义外环的万福桥附近)会合了。那边有宋某、华某,他们这边有董某某、宋XX和他。他们开的是某某的黑色广本,之后我便开着长安车随他们一路,在一个叫佳乐家宾馆,他们把车停好后,便上了宋某的广本车,上车后,说要到南川方向去偷车,于是某、董某某、宋某、钱某、华某便坐宋某的广本到南川,在大约2点多钟的时候五个人就到了南川。到了南川,找了一家宾馆开房睡觉。我和宋某、华某住一间、董某某和钱某住一间。第二天将近中午他记不起和谁在街上逛,寻找可以偷的车子。后来他和董某某为了弄清到武隆老路怎么走,但出租车要车费比较贵就没有去看,他们走路到体育馆看了要偷车的地方(指南川区体育馆附近),之后就坐出租车回来吃饭。之后不久,宋某叫他和钱某去买二个塑料桶准备来装柴油,塑料桶是某个大的二个小的。还买了一支手电筒和两把平口梅花两用启子,买这些东西是某来开车门和开发动机用的,后来宋某又叫他和华某去撬车牌照,他撬的是某面的车牌,记得是某G的牌照。在凌晨1点钟左右,五个人便坐宋某的广本车到了现场。到了现场后,就由宋某安排华某去开车锁,由他和董某某各开一台,另一台由华某开,由宋某放哨。安排好后,就由华某去开车门,华某未打开车的锁,就把驾驶室边的后窗玻璃下了,把手伸进去才把车门打开的。打开之后又去打另一辆车,但那车没锁,一拉就开了。于是某和华某各开一辆车,车子打火是某买来的两用启子先把丝尾子弄坏,再接线打火,随后他就上了董某某开的那台车,之后直接就把两台车开走了,宋某在后面放哨压阵。到了凤冈后,便把车停放在保险公司后面的空地上。董某某联系了修车场(那是某一家停车场合办的,没有名字),他和华某便把车子开到修车场对其进行了改装,就是某边板割了,再把两边门加高,还喷了漆,其他做了些啥子他就不清楚了。后来,由于董某某说要一个车,给他们四个人一些钱,同时不参与第二个车的分某,他记得董某某要了的那一个车,他从宋某手上得了1万元,其他人得多少他不知道。在最近十天左右,由华某联系人把另一台车卖了,他记得是某给安X和猪儿,卖价是12.2万,他该分3万,最后由华某和宋某给了他2.5万,有5千元在华某那里,另外加上他垫的一千元油钱,还有6千元在华某那里,剩下的两万他第二天就拿去还赌债了。

4、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南川区公安机关对冷某、胡某乙被盗车辆立案侦查。

(2)车辆挂靠合同及车辆购买发票载明:冷某的渝x,发动机号为x的车子的购买发票,车辆识别代码:x。该车购买于2010年9月2日,价值23万元,及2010年9月16日挂靠于重庆市展博运输公司的合同;胡某乙渝x,发动机号x的红岩牌货车的购买发票,车辆识别代码:x。该车购买于2010年5月13日,价值23万,保险单、行驶证。从2010年9月8日挂靠在重庆天宝骑车运输公司的合同。

(3)发还物品清单2份载明:侦查机关南川区公安局于2011年4月24日将追回的两辆货车分某发还给受害人冷某和胡某乙。

(4)重庆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南川价证鉴(2011)字X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经鉴定,红岩牌车架号为x型重型自卸货车价值x元,红岩牌车架号为x型重型自卸货车价值x元。

(5)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照片载明:被告人华某、董某某、宋某三人分某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中心现场位于南川区西城体育馆会展中心横一路旁。该段公路东西两侧均系工地。现场位于南川区体育馆对面的公路上,与被害人分某陈述一致。

(6)南公(物)鉴(痕)[2011]X号鉴定书载明:车架号经显现可见“☆x☆”的字样。南公(物)鉴(痕)[2011]X号鉴定书载明:车架号经显现可见“☆x☆”的字样。

(八)2011年1月11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华某、宋某、安X到武隆县X镇X路“衡生大药房”店门前的319国道江口段公路,先后盗走廖XX的牌号为渝x本田雅阁小轿车及柯XX的牌号为渝x长城皮卡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分某价值廖XX的渝x本田雅阁小轿车价值为x元、柯XX的渝x长城皮卡车价值为x元。案发前,长城皮卡车由华某使有。宋某、安X将本田雅阁小轿车卖出获得赃款人民币1.9万元,宋某分某赃款人民币9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均追回二辆车。

1、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廖XX的陈述:她被盗的是某辆白色的雅阁小车,型号:雅阁x,车牌号:渝x,发动机号:K20A(略),车辆识别代码:x(略),这辆车购于2005年8月,价格为21.8万元。是某昨晚(2011年1月11日)约10点停在武隆县X镇X路“衡生大药房”店门前的319国道江口段公路的停车带内,今天早上7点30分某发现车辆被盗。

(2)被害人柯XX的陈述:他被盗的是某辆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渝x,车辆型号:x,发动机号:(略),车身为灰色,九成新,是2009年国庆期间以近8万的价格购买的。2011年1月11日19时许,他开车下班回家,就把车子锁好停在他家楼下马路边(武隆县X区B栋),12日早上8点起来就发现车子不见了。他本人的驾驶证、车辆的机动车信息卡、行驶证都放在车上,一起被盗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魏XX的证言证实:董某某他认识,是某个镇的人,以前就认识,董某某有一个五菱荣光车在他这儿维修,那辆车是某灰色的,开到他们修理厂时是某为有擦挂,是2011年正月前开到修理厂的,当时他不在,具体情况不清楚,他们修理厂还为董某某把一辆白色广本改成黑色,也是2011年1月份的事,但我只知道是某老二(张XX,该修理厂的维修工人)改的漆,当时他不在,他只晓得有这回事。

(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他不认识董某某,但后来听说这个人姓董,董某一只眼睛是某的,他现在还能认出董某某。董某某来他们凯捷汽修厂来过几次,但只开来两辆车要求修理及喷漆,第一次好像是某二三月份的一天中午,开的是某辆白色的广本,挂的是某字的广东牌照,当天老板魏XX不在,董某某就让他喷漆,要喷成黑色,价格是3200元,过了约十来天才来开的车。第二次是某将那辆本田开走没几天,又开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来厂里,说是某这辆车被刮伤了,要求修复就行了,他看这辆车没牌照,车后右侧面被撞凹进去的,没讲价,就走了。后来就一直没有来,听说因偷车被抓了。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他在今年年前,落大雪之后,他和安X、华某、宋某四人到重庆市武隆县城偷了一辆白色的广本车和一辆银灰色的长城皮卡车,皮卡车是某华某在用。他当时想买个车,安X就找他商量,让他和华某一人各出5000给安X,安X提供广本车的电脑板去给他们偷车,于是某们便到武隆来偷车。当时租了一辆马自达,他开车拉着安X、华某、宋某到武隆的时候已经是某午六七点了,他们逛了阵,吃了夜宵后已有一点多钟了,就去偷车,先是某找,后来他和华某在前面等,安X和宋某在后面偷,没一会,安X就开着一辆白色广本过来,叫他开起走,三人又倒回去偷,后来偷了一辆银灰色的长城皮卡,一起回的凤冈。广本是某武隆去江口的方向,在县X路边偷的。他们把车偷回凤冈后,安X让他给5000元,但是某把电路板下走,他就不要了,于是某X和宋某当天就找人联系卖了,是某给余庆县的一个老板,卖了2.5万。后来余庆县的周禄林又将那辆车偷来卖给我,当时他给了周禄林2000元,他是某过农业银行给周禄林付款的,后来他找凤冈的一个三岔口的修车厂老板叫魏XX的,去喷了黑色漆。那辆银灰色的皮卡他只晓得是某武隆或江口偷的,是某某、安X、宋某去偷的。他当时没有分某。

(2)被告人华某的供述:他曾在2011年1月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就在他给父亲做酒前两三天,他和安X、宋某、董某某一起到武隆县城去偷过一辆广本车和一辆长城皮卡车,广本车被卖了,长城皮卡是某在用。那天记得是某月初九(推算出为2011年1月12日),安X打电话给他,说准备去偷车,于是某和安X、宋某、董某某就坐董某某租的一辆马自达车一起到武隆县城去,到了之后凌晨1、2点的时候,几人就坐车出去找可以偷的车,在街边看到一辆白色的广本车,就准备偷它,于是某X和宋某就去偷,到手之后,就让董某某把广本开回凤冈,他又和安X、宋某坐董某某租的马自达往回开,在武隆县X路边又去偷了一辆长城皮卡车,那车是某灰色的,是某X去开的车门,是某就把那辆车开回凤冈。腊月十二的晚上安X和宋某就把广本卖了,卖给谁他不知道,当时他没有分某,安X和宋某就说把偷来的那辆皮卡车给他用,同时他还支付去偷车时的费用1700元左右,偷车的工具是某X准备的,因为偷广本车有电路板和专门开广本的钥匙,只有安X才有。

(3)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在南川偷工程车后一个月左右,是某某要偷辆车来用,董某某、华某就喊他和安X帮忙,董某某就租了一辆马自达,由于他们在南川偷车回去经过武隆看见武隆街上小车多,就说到武隆去偷,下午他们就开着租来的马自达到武隆,到的时候是9、10点钟了,就在街上到处逛,找要偷的车,后来看到路边停有一辆白色的广本雅阁,安X就用广本专用钥匙将车门打开,火打起,当时他们三个就在马自达里放哨,董某某将广本车开走的。他、安X、华某三个又倒回武隆县X区旁边看见一辆猎豹越野车,安X就去开门,他们在马自达车里放哨,由于猎豹有防盗器,就没有偷成。走到江口的时候,看到街X路边停有一辆皮卡车,当时华某说他就要皮卡车,安X就下车用起子和扳手将车门打开,发起火把车开起走,后来就是某某开那辆皮卡,一直到务川才追上董某某,后安X联系以2.8万的价格将广本车卖给了余庆县的一个人,他不晓得名字,除了董某某支付偷车的费用三千和安X卖电路板的六千,余下的1.9万就由他和安X平分某,华某就分某偷来的皮卡车,董某某没分某和车。

3、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武隆县公安机关对廖XX、柯XX被盘的机动车立案侦查。

(2)被害人廖XX、柯XX的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身份证及保险发票复印件等以及武隆县畅达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廖XX被盗的是某辆白色的雅阁小车,型号:雅阁x,车牌号:渝x,发动机号:K20A(略),车辆识别代码:x(略),这辆车购于2005年8月,价格为21.8万元。柯XX被盗的是某辆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渝x,车辆型号:x,发动机号:(略),车辆识别代码:x(略)车身为灰色。

(3)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中心现场为武隆县X镇X路“衡生大药房”店门前的319国道江口段公路。

(4)重庆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南川价证鉴(2011)字X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经鉴定:被盗长城x型轻型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x元;雅阁x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x元。

(5)南公(物)鉴(痕)[2011]X号鉴定书载明:送检的无牌长城风骏皮卡车,架号经显现可见“☆x(略)☆”的字样。南公(物)鉴(痕)[2011]X号鉴定书载明:送检的无牌广州本田轿车交动机号经显现可见“☆(略)☆”的字样。

(6)发还物品清单2份载明:侦查机关南川区公安局于2011年4月24日将追回的广州本田轿车、长城风骏皮卡车分某发还给受害人廖XX和柯XX。

(九)2011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宋某、华某、宋某到贵州省瓮安县X镇X路河滨花园住宅小区停车场大门口处,盗走尹XX的牌号为贵x绿色吉奥皮卡车一辆。宋某喷漆改装后,以x元价将该车卖给罗XX。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后宋某、华某、宋某各分某赃款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该车。

1、被害人尹XX的陈述:他被盗的车子是2009年3月3日买的,当时买成x元,车身颜色是某色的,旁边带些花纹。他农历2010年腊月X号晚上12点多钟从瓮安县X镇,就将他的皮卡车停在他住的楼下的停车场门口,就去睡觉了,早上9点多钟起来就发现他的车被盗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尹XX的证言证实:他系河滨公园停车场值班人员,2011年1月22日晚尹锋的皮卡车在河滨公园停车场门口被盗了。

(2)证人罗XX的证言证实:他在宋某那里买的是某辆吉奥灰色皮卡,是2010年腊月二十几在宋某那买的,花了x元,是某金买的。没有什么合法手续,只收到一个车,他们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没有车牌,也没有行驶证等任某合法手续。在去年腊月,他就给他一朋友陈代刚讲过想买个皮卡来拉油,后来陈代刚就说宋某有个车,于是某就联系宋某,宋某就把车开到凤冈县城,他看了车后觉得可以,就给了宋某x元,双方签了一份买卖协议,他就把车买走了。后他又卖给了张XX。宋某说过那是某黑车,他觉得买车的目的就是某凤冈县X镇跑拉油,又不外出外地,也就无所谓合法手续,于是某购买了。宋某当时说车是某某买的,因购车手续遗失了上不了户。宋某当时出具了书面协议,如该车存在违法犯罪,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不存在无任某合法手续。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今年3月25日左右他在罗XX处买过一辆灰色的皮卡车,可能五成新,买成2万元,他是某来自用的。购车时罗XX没有向我提供任某合法手续。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华某的供述:在2011年元月,具体哪天他记不起了,反正在年前,比较冷,宋某喊他把皮卡车开起,还有宋某一起的,说是某瓮安县城去帮宋某偷辆车来开。下午要黑的时候就往瓮安方向将他的皮卡车(前面在武隆偷的那辆,长城牌的)开起走,走到路X路很滑,他们就从瓮安县城返回凤冈县,在经过草堂时天都要亮了,当时是某某开的。他就看见在草堂一个修车厂旁边停有一辆吉奥皮卡车,是某色的,宋某就用起子和夹钳将皮卡车的车门打开,将车子发动起开起走了,他当时和宋某就在他的皮卡车头给宋某放哨。后来他将他的皮卡开起就回的凤冈,在回凤冈要经过川钎水库,三个在水库边就将偷来的皮卡车内的车套子扯出来烧了,脚垫也烧了,车子牌照就放在他的皮卡车后排包包头的,宋某就把偷来的皮卡开起走了。之后宋某嫌皮卡车长了,就去喷成银灰色把车子卖了,听说是某给陈代刚的,之后宋某分某他5000元钱。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他记得是某年腊月十几的样子,就在武隆偷广本和皮卡之后,他和宋某、华某到瓮安县X镇去偷过一辆吉奥皮卡,当时是某备偷来给宋某用,是某用起子和夹钳开的车门,宋某、华某给他放哨的,宋某嫌太大不好用,就把车开到修理厂去改装后卖了,最后他分某5000元钱。

(3)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他参与了在瓮安县偷车,因为宋某他们都有车开,他没有车,华某和宋某就把偷来的车拿给他,后来他把车卖给罗XX卖了x多块钱。当时车是某绿色,他把车开到三坝魏XX开的修车厂,是某某和宋某安排他去的,把车的外观颜色改成灰色,过两天就改好了,他给了魏x元的修车费。他分某得5000元。

4、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贵州省瓮安县公安机关对尹XX被盗车辆立案侦查。

(2)尹XX的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身份证以及罗XX向宋某购车的协议、收条等复印件载明:尹XX被盗的车型号是:吉奥牌x,发动机号码是:L(略)B,车辆识别代号:x,车牌号:贵x。车子是2009年3月3日买的,当时买成x元,车身颜色是某色的,旁边带些花纹。罗XX向宋某购取该车的事实。

(3)重庆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南川价证鉴(2011)字X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经鉴定被盗吉奥x型轻型普通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x元。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载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瓮安县草塘真胜利路河滨花园住宅小区停车场大门口。

(5)发还物品清单2份载明:侦查机关南川区公安局于2011年4月24日将追回的吉奥x型轻型普通货车发还给受害人尹XX。

(6)南公(物)鉴(痕)[2011]X号鉴定书载明:送检的无牌吉奥皮卡车,架号经显现可见“*x☆”的字样。

其它相关证据:

1、户口证明载明: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被告人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五被告人,在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某力。

2、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载明:董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8日被贵州省遵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3、抓获经过载明:2011年4月1日,被告人吴某到贵州省凤冈县X区公安局民警自首,但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4、公安机关的检举、自首报告书载明:2011年3月3日经办案民警侦查后将被告人华某、宋某、董某某、宋某抓获,经审查,董某某交代了除在南川区盗窃汽车外,还主动交待了伙同宋某、华某、安X在武隆、务川盗车的事实,同时检举宋某、华某、安X在彭水、湄潭、铜仁、翁安地偷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华某、董某某、宋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车辆,流窜作案,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华某、董某某、宋某在共同盗窃中,分某不同,作用相当,不宜分某从。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交待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检举同案人的其他犯罪事实,属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华某、董某某、宋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虽然主动投案,但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吴某参与到贵州省务川县盗窃机动车,是某他人邀约,是某次盗窃的从犯,可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宋某、华某、董某某、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系本案从犯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流窜作案,在实施盗窃犯罪中分某不同,作用相当,不宜分某从。故其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某、华某、董某某、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华某、董某某、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董某某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名的犯罪事实,是某首;董某某有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董某某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名的犯罪事实,董某某有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但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名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其立功情节成立,但并非重大立功。

关于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某没有参与盗窃,认定吴某参与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吴某从未供述过参与盗窃,仅凭其他被告人相互矛盾的供述证据不足;被告人吴某在几名被告人中经济条件优越,不具备盗窃动机;被告人吴某合伙经营的被盗车辆与盗窃无关;证人董某X、马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不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虽吴某从未供述过参与盗窃,但同案人宋某、董某某、吴某、安X均供述同吴某一起共谋到贵州省务川县去盗车,宋某驾车同安X先走,吴某驾车同董某某随后一同前往,在务川县由安X实施盗车,董某某望风,盗走黄某红岩金刚车一辆。车盗取后由安X和吴某将车停在贵州省务川县X乡粮站。该粮站的董某X、马XX证实当天有二个务川县的人来停了一辆黄某红岩金刚车,并通过照片辨认出停车人是某X和吴某。该车在案发前一直由安X和吴某在经营。侦查机关收集的以上证据是某法收集,该组证据能相互印证,同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充分某实了吴某参与盗窃。辩护人称被告人经济条件优越,就没有盗窃的动机,没有任某法律依据。故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

二、被告人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

三、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四、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五、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六、追缴被告人宋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x元;追缴被告人华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x元;追缴被告人宋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程某某

审判员陈某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某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瞿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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