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由该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2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益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某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熊建华、人民陪审员昌杜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欣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温某在上城世家小区西门旁的电游室打游戏,要求店主郭某乙送分给他玩,郭某乙不同意。被告人温某很气愤,就给他的一个朋友“阿文”(另案处理)打电话,要其赶到上城世家帮他将郭某乙电游室砸掉,之后被告人温某回到自己家中拿了一根铁棍再赶到上城世家门口和“阿文”会合。被告人温某和“阿文”会合后一起冲进郭某乙电游室,用铁棍将电游室的8台“大金鲨”游戏机全部砸烂。被告人温某仍不解气,又和“阿文”一起来到福中福对面文化大楼旁郭某乙弟弟郭某乙涛开的电游室内,将里面的8台“发发发”游戏机全部砸烂。之后,被告人温某等人逃离了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温某赔偿了被害人郭某乙共计x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乙陈述,证人夏某、鲁某、何某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表及照片,辨认笔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温某的抓获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温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温某的犯罪情节,并结合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某勇
审判员熊建华
人民陪审员昌杜敖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