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57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跃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7月份至201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任镇平县X镇农房所负责人期间,违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超越职权,对辖区内建房户收取建房配套费共计x元,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责权限,决定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了,要求从轻处理,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7月份至201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任镇平县X镇农房所负责人期间,违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超越职权,对辖区内建房户收取建房配套费共计x元,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超越职责权限违规收费的事实,与证人证言证实王某某违反职责权限让房管所工作人员收取建房户配套费的事实相一致;且有农房所账页、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南阳日报曝光报道页面等书证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责权限,决定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收取的资金并没有为了私利,且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全新
审判员郭克有
代理审判员魏东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毛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