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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祝XX与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祝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乾县X村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委托代理人徐XX,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乾县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原告祝XX与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祝XX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XX承担。

审判员王力

二0一二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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