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乾县X村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委托代理人徐XX,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乾县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原告祝XX与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祝XX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XX承担。
审判员王力
二0一二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