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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绰号二X、二娃),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0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5日1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在渑池县东关菜市场一童装地摊前,将张某丙挂在儿童车上布袋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50元、OPPO牌A520型白色翻盖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交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人张某乙等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张某丙辨认王某即为卖手机人的笔录及照片,被盗手机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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