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1年11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为谋利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尸体8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两只,省级重点保护动物狍子两只,有益野生动物环颈雉两只,岩松鼠两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被查获野生动物尸体照片、林业司法鉴定、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吴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所在的三乡X村民委员会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行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兵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阮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