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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诉尤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尤XX,男,1953年11月15日。

委托代理人郭建宗,河南永进(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纯峰,河南永进(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吕XX为与被告尤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吕XX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6月12日本院受理此案。本院2010年6月21日向被告尤XX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向原告吕XX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2日、12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及委托代理人尤某某、刘某某,被告尤XX及委托代理人郭建宗、李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诉称:原、被告同为本村村民,依法批准相邻宅基地各一所,两家均为死墙无任何争议。2004年原告先盖起了临街前房,历经5年房屋完好无损。2009年被告也盖起了临街前房无争议。争议的原因是被告在建临街房时不知道什么原因,对自家原80年代埋有1米多深塑料水管末处理压在房基下边,造成长期漏水,土层湿软地基下沉。造成原告住宅房屋严重向被告住宅倾斜并房基墙根出水。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在自家大门口西侧挖坑找水管切断水源改造水路。终于确认了自家在盖临街房时地下水管处理不到位漏水,大量自来水长期渗透造成地基下沉。原告房屋已向被告房屋倾斜墙体裂缝,大门过梁折裂已成危房,安全无保障威胁着原告全家人的生命安全及财产损失隐患极大。事情发生后原、被告也通过中间人说和协调,因争议较大达不成共识。为了自家的安全及财产损失,虽然被告主观无恶意,但客观上已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房屋失去了居住条件,安全潜在隐患极大。诉请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损坏恢复原状。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尤XX辩称:原告诉称其房屋倾斜、地基下沉、墙体裂缝,是因我管理不善,听任自来水管长期漏水所致,及我向他人说起过自家屋内冒水,这一情况与事实不符。事发后,我曾找中间人说和协调更是无稽之谈。

原告吕XX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照片9张,证明造成原告房屋受损情况。2、照片3张,证明被告水管漏水的情况。3、照片1张,证明被告施工改造自家房屋受损的情况。第二组证据: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施工改造情况和原告房屋、墙体遭受损害的情况。

被告尤XX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对赵福安的证言,赵与被告关系不好,被告水管漏水不会跟赵说,所以赵不可能知道被告水管漏水的情况,赵的证言与事实不相符。对尤某长证言,证人所述情况存在,但是不能证明是被告水管漏水。

被告尤XX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书证(含调查笔录2份),于2010年7月1日上午嵩县县城制作,被调查人为曾参与过答辩人水管改造的两名工人。证明在开挖水管过程中,周围土层较干,自来水管并无漏水的迹象。第二组证据、书证(含村委会证明2份),2010年6月30日由尤某村村委会出具。证明1、原告所处宅基地为低洼地,曾长期积水形成深水坑。2、村委会从未进行过说和协调。第三组:视听资料(含照片10副),在原告房屋所在地及周边拍摄。证明被告房屋下陷是由其自身地基问题所造成。

原告吕XX对被告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证据、被调查人没有到庭,原告认为两位证人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被告的水管漏水是在房屋的下面,而不是在外面改造水管的部分,这点需要向合议庭声明,被告在2010年5月13日通过改造以后,被告的房屋里面不再冒水,恰恰证明原告的房屋根基下有漏水现象,引起原告房屋出现长期潮湿,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对第二组证据、被告及其代理人向合议庭的陈述不属实,原告曾经多次委托其亲戚找有关村委负责人协调此事。被告代理人向合议庭出具的几组照片认为被告水管漏水和原告房屋倾斜没有关系,我们认为是被告代理人的主观臆断,不符合客观事实。

本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原告吕XX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尤某长出庭作证。

尤某长证明的主要内容是:2010年5月10日,看见原告吕XX家大门过梁断裂,2010年5月13日上午,我看见尤XX在自家门口挖水管,挖了1米多深,挖出来的土很湿。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吕XX在座落于洛阳市涧西区X乡X组盖起了临街前房,2008年被告尤XX也在洛阳市涧西区X乡X组(在原告房屋西侧)盖起了临街前房,原、被告两家相邻(两家均为死墙)。2010年春节前,原告发现其房屋大门梁出现折裂及房屋倾斜墙体裂缝,后原告吕XX以被告在建临街房时,埋有1米多深塑料水管末处理压在房基下边,长期漏水,土层湿软地基下沉,造成原告住宅房屋严重向被告住宅倾斜并房基墙根出水为由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被告房屋损坏是否与被告水管漏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0年10月25日,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作出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原因分析如下:1、从吕XX房屋裂缝形式分析,裂缝的产生系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造成,且房屋在东南部位沉降量较大。2、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看,被告原上水管道距原告房屋东山墙约80cm,如果存在渗漏情况,则会造成房屋地基土承载力降低,导致房屋不均匀沉降的产生;另外,由于原、被告建房不同时,两房山墙紧靠,被告房屋荷载直接作用到原告房屋地基基础上,也会造成原告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的产生。鉴定结论为:被告原上水管如存在渗漏的事实,则与吕XX房屋损坏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吕XX与被告尤XX系同村相邻关系,原告吕XX居住在洛阳市涧西区X乡X组房屋大门梁出现折裂及房屋倾斜墙体裂缝,经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作出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未认定原告房屋(大门梁出现折裂及房屋倾斜墙体裂缝)系被告上水管存在渗漏所致。故原告吕XX要求被告恢复对其房屋损坏原状请求,证据不足,原告所诉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XX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吕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吕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利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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