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略),大学文化,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铁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市长。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规费行政征收一案,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长高辉雄
审判员梁小平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