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胡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日12时被告陈某驾驶的属被告胡某所有的小汽车(沪x)在本市X路X路约150米处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倒地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047.80元、人民币误工费2240元、人民币营养费300元、人民币交通费260元、人民币衣物损失费2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5047.80元,扣除被告陈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047.80元,被告陈某另需支付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胡某对上述被告陈某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胡某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