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冒充漯河市驾校考试中心副总教练,承诺可以帮忙办证,不用考试就可以拿到B2驾驶证为名,用同样的方法诈骗杨某现金x元、董某现金3100元、张某乙现金600元、管某现金18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冒充漯河市驾校考试中心副总教练,向公共场所张某乙广告,承诺可以不用考试就可以拿到B2驾驶证,骗取杨某现金x元、董某现金3100元、张某乙现金600元、管某现金18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1年7月,临颍有个人给我打某话问能不能不考试过驾驶员考试的科目,我说可以,我们在电话上谈价钱,我让他给我汇1600元钱,保他不用考试过科目,随后他把钱打某了我的银行卡,我看他的信息叫杨某。打某之后杨某催我要证,我说证办出来了还要交x元的保证金才能拿证,他又给我往农行卡上打某x元钱,后来我又要他给我打x元保证金他没有再给我打,我共骗杨某x元钱。
我在很多地方的墙上都写了广告,内容是包办证,办过科目。
在杨某之后,许昌市鄢陵县的人给我打某话要过科目二和三,我骗他了3100元钱。这个人叫董某。
在杨某之前,我还用同样的方法骗了三个人,有两个600元的和一个800元。我骗的钱用于吃饭、打某、买衣服花了。
2、被害人杨某陈述,2011年7月我在临颍县X街驾校西边厕所内看到一个考试证科目包过的广告,于是我就给这个手机号打某话,对方自称是漯河市鸿运驾驶中心副总教练,我问他考科目二、科目三要多少钱,他说两科全包是1600元,我就给对方账号上汇过去1600元钱,到7月24日这个人又给我打某话说必须交x元的保证金,等拿到驾照后x元再退给我,我相信了,就在以前同一个银行账号汇过去x元钱。后来他又说领导说了保证金最低得x元,我感觉上当了就报警了。
3、被害人董某陈述,2011年7月27日,我在许昌县X村X路边的墙上看到广告,说不用考试可以过科目,于是我就按照上面的手机号码打某了电话那个人在电话上要2200元,我就按他指定的账户汇了2200元钱。那个人后来又对我说,还要900元的档案费,于是我又给他汇了900元钱。8月1日他给我打某话让我再汇x的保证金,我一听就起了疑心,停了两天那个电话就打某通了。
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1年5月,我在许昌尚集卫生院看到广告,说不用考试包过科目,于是我就给那个手机号码打某话,他说是许昌驾校考试中心的,每科交600元包过,我想交600元不多,我就往这个账户上汇了600元,我给他打某话,他说办不成,三科一起交齐才能办,让我汇钱,我一听意识到受骗了。
5、被害人管某陈述,2011年四、五月份,我在许昌市交警队墙上看到办驾驶证的手机号,当时我就给他联系,对方说能办,我问他多少钱,对方说1000元,并给我说了银行账号,2011年5月24日我给他卡上打某1000元,下午他给我打某话说还得再交800元的档案费,我就又给他打某800元钱,停了一星期他给我打某话说证办好了,还要再交8000元的保证金,我一查没有我的驾驶证,知道是受骗了。
6、存、取款回单。顾锡光身份证,王某在墙上书写的广告。
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受害人杨某于2011年7月26日报案,2011年8月3日临颍县X区X路将王某抓获。
上诉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杨某、董某、张某乙、管某人民币共计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还所骗取被害人的赃款,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杨某才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彩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