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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丙与冯某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乾县X村X组,儿童。

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乾县人,住(略),系原告之父。

被告冯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扶风县X镇X组X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丁,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扶风县X镇X巷X号,农民。

被告张某丁,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扶风县X乡X村,农民。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海某某,汉族,女,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扶风县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案由: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08年8月11日,原告乘生其祖父的电动车在沿2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0KM+300处时,与被告张某丁驾驶的陕x农用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对原告赵某丙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赔偿金8210元,鉴定费700元,按下列方式赔偿:

1.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丙伤残赔偿金8210元

2.被告冯某赔偿原告鉴定费600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王颖

代理审判员董卫群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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