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