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1月13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春,被告人吕某明知余某、李某乙、张盛田(均已判刑)等人到其在光山县X村路边经营的木材加工点出售的是盗窃的树木,仍多次予以收购,价值2000余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李某甲人的证言、指认笔录、(2010)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骁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晏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