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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彭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姚芳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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