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邱某甲,别名邱某、不阳,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大专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2月11日被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澄迈县148法律服务所之法律服务工作者。
辩护人吴某某,澄迈县148法律服务所之法律服务工作者。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符史可、叶际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5月,被告人邱某甲在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就读期间开始练习法轮功。由于长期修炼法轮功,以致产生有人要加害于他之幻觉。2001年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在尔邱某其卧室与其叔父接触时臆想其叔父邱某贤欲加害他,在追问未果后,即持菜刀朝邱某贤的后颈部、头部乱砍多刀,并堆放木柴在尸体旁点燃焚尸及企图在被害人的卧室自焚,被及时赶到的公安干警抓获。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邱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甲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之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邱某贤系被告人邱某甲之亲叔父,彼此素无矛盾,且被害人独身一直与被告人邱某甲一家共同生活,还在经济上资助被告人。因此,本案的发生完全系被告人邱某甲修炼法轮功后精神失控所致,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邱某甲酌情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甲在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就读期间,于1994年5月开始练习法轮功,离校返乡后仍继续练功,由于长期修练法轮功,被告人邱某甲产生有人要加害于他的幻觉。2001年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在卧室与其叔父邱某贤接触时,凭空臆想邱某贤欲谋害他,在追问未果后,即持菜刀朝邱某贤的颈、头等部位乱砍多刀,致被害人当即死亡。之后,被告人邱某甲又搬来柴火堆放在尸体旁,点燃焚尸。并在被害人的卧室内点火烧房,企图自焚,被接警赶到的公安干警制服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邱某甲出生于1972年3月20日;
2、证人冯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邱某甲是法轮功修炼者,并存法轮功的书册;
3、目击证人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邓某某、邱某戊、邱某己、邱某庚、邱某辛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邱某甲于2001年12月11日早上骂其二叔邱某贤,后又持菜刀朝其二叔的头、颈、后背等部位砍击,并不顾邱某丙等人的拦阻,持刀威胁在场人员不得劝阻,接着继续砍击邱某贤致死,又搬柴火烧尸、烧房的事实;
4、证人李某转(被告人邱某甲之母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邱某甲在案发前曾臆想被人跟踪;
5、证人林某红(被告人邱某甲之嫂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邱某贤于案发当日早晨,在遇害前即察觉被告人邱某甲的表现异常,遂给林打电话,要求其通知被告人之父亲赶快回家的事实;
6、证人邱某癸、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邱某甲砍死其二叔后,邱某福应被告人邱某甲之姐夫邱某江的要求,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
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邱某贤被害于其家前庭大院;
8、现场照片、作案凶具菜刀照片经被告人邱某甲辨认无误;
9、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抓获被告人邱某甲时收缴的菜刀上沾有被害人邱某贤的血迹;
10、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检见被害人邱某贤的头部、颈部、右前臂、右肩部等有多处锐器创口,其中左颈肌腱、颈动脉、静脉断裂,证实被害人邱某贤是被人持锐器砍伤颈部和头部等处致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11、被告人邱某甲对曾修炼法轮功及砍死其叔父邱某贤的事实供认不讳,其所述的犯罪经过与目击证人的某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一致。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紧密关联,且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长期修炼法轮功,以致臆想其叔父要加害于他,因此,持菜刀连砍其叔父邱某贤的头、颈部多刀,致被害人当即死亡,其杀人的故意明显,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邱某甲杀人的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邱某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邱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志
代理审判员韩香畴
代理审判员符扬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