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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2日晚,被告人杜某驾车从河南舞阳县运输伪劣卷烟到南邓高速桑庄收费站被查获。经清查运输卷烟为红金龙1425条,共计x支。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的户籍证明、投案证明、证人杜××的证言、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韬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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