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33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伙同其夫李XX(另案处理)冒用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一张卡号为:(略)的信用卡,截止2010年1月24日使用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x.74元。2011年11月14日杨某的家属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分行欠款及利息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李XX的供述,证人田某、程某、李某、王XX的证言,书证-账单、银行催收记录、情况说明、存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证明及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军玲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