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曾用名姚X),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姚某到平顶山学院家属院别墅区一栋一号的被害人付XX院内,趁院内无人之机,盗走院内安装的太阳能景观LED庭院灯电池板一块。经鉴定,被盗太阳能景观LED庭院灯电池板,价值1282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年龄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扣押发某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发某、证明、说明及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挡案资料、鉴定结论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于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毅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