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安阳市X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2011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乙,北京赵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实;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应定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某安
审判员张立永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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