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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杂志社、刘某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楼第X层1101。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裁。

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刘某因与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某(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某诉。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某原审诉称:我是《厦门晚报》首席编辑、漫画家。我的漫画作品获得各种奖项百余次。近期我发现世纪卓越公司销售的特别关注杂志社编辑、出某、发行的《特别关注》杂志2007年第2期第10页使用了我创作的两幅漫画作品,2007年第3期第84页、2007年第4期第90页、2007年第9期第20页、2007年第10期第90页分别使用了我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以上共计6幅作品。特别关注杂志社并未经过我许可,也未支付费用,除2007年第10期第90页使用我的作品给我署名外,其他五次使用均未为我署名。世纪卓越公司和特别关注杂志社侵犯了我对上述六幅漫画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且侵犯了除2007年第10期第90页使用的我的漫画作品之外其他五幅漫画作品的署名权。现我起诉要求:世纪卓越公司停止销售,特别关注杂志社停止出某、发行上述侵权杂志;世纪卓越公司和特别关注杂志社在《特别关注》、《讽刺与幽默》杂志显著位置向我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特别关注杂志社赔偿我经济损失x元和为本案支出某合理费用5500元。

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原审辩称:刘某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作品为合作作品,刘某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独提起诉讼;我社在《特别关注》杂志上使用涉案漫画是我社美术编辑从互联网上下载无名漫画造成的,如果构成侵权,我社仅同意在《特别关注》杂志社上公开致歉,并以刘某作品许可使用费为基础,参考涉案作品创作难度、知名度及作品使用方式、我社的主观过错程度,按照许可使用费的2-5倍赔偿刘某实际经济损失,每幅作品最高不超过500元;我社不同意刘某主张的高额的合理费用;我社在2007年第10期第90页所使用的刘某的漫画作品,已给刘某署名,并支付了100元稿酬,刘某已经接受,表明双方就该作品的使用达成了一致,故我社未侵犯刘某对该幅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

原审被告世纪卓越公司原审辩称:我公司销售的《特别关注》杂志是合法出某物;我公司作为销售商,是从正规渠道进货,来源合法,且在进货及销售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我公司销售涉案杂志不构成侵权;即使涉案杂志是侵权的,我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仅仅是停止销售涉案杂志,而不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6月,上海远东出某社出某了《太太语录》一书,该书署名“黄某/文刘某/画”。

《特别关注》杂志是特别关注杂志社编辑、出某、发行的刊物。特别关注杂志社未经许可在该杂志2007年第2期第10页使用了《太太语录》第233页、第243页的两幅漫画作品,在2007年第3期第84页使用了《太太语录》第151页的一幅漫画作品,在2007年第4期第90页使用了《太太语录》第35页的一幅漫画作品,在2007年第9期第20页使用了《太太语录》第73页的一幅漫画作品,在第2007年第10期第90页使用了《太太语录》第147页的一幅漫画作品。除第2007年第10期第90页使用的漫画给刘某署名外,特别关注杂志社使用其他五幅作品时未给刘某署名。《特别关注》杂志中使用的上述漫画均是作为文章配图使用的。

2010年4月15日,特别关注杂志社给刘某汇款2700元,刘某已收到该笔汇款。特别关注杂志社称该笔汇款是其使用刘某27幅漫画作品而给刘某支付的稿酬,其中包括了其在《特别关注》杂志2007年第10期第90页使用刘某涉案一幅漫画作品而支付的报酬100元。刘某对此不予认可,特别关注杂志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笔100元的报酬与其在2007年第10期第90页使用刘某涉案作品的对应性。

2010年9月12日,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董世连从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网站上订购了2007年第1、2、3期《特别关注》杂志合订本(春),第4、5、6期《特别关注》杂志合订本(夏),第7、8、9期《特别关注》杂志合订本(秋),第10、11、12期《特别关注》杂志合订本(冬),每本合订本价格为12元。世纪卓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上述《特别关注》杂志的合法来源。

刘某为本案诉讼支出某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太太语录》图书、《特别关注》杂志、图书订购单、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太太语录》一书的署名,刘某为涉案其主张权利的六幅漫画的作者,对该六幅漫画享有著作权。

特别关注杂志社未经许可在其《特别关注》杂志2007年第2期第10页、2007年第3期第84页、2007年第4期第90页、2007年第9期第20页、2007年第10期第90页将刘某的涉案六幅漫画作为文章配图使用,侵犯了刘某对这些漫画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除2007年第10期第90页使用的刘某一幅漫画作品外,特别关注杂志社使用其他五幅作品并未给刘某署名,侵犯了刘某对该五幅漫画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特别关注杂志社使用该六幅漫画作品并未给刘某支付报酬,侵犯了刘某对该六幅漫画作品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尽管特别关注杂志社在2010年4月15日曾给刘某寄过2700元,刘某也确实收到了该2700元,但是特别关注杂志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2700元中包含了其主张的在2007年第10期第90页所使用的刘某涉案一幅漫画作品所支付的报酬,刘某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无法认定特别关注杂志社曾向刘某支付了其在2007年第10期第90页使用刘某涉案漫画作品支付过报酬。综上,特别关注杂志社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的独创性程度、特别关注杂志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特别关注杂志社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媒体,将根据救济措施与损害范围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只需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公开致歉即可。对于刘某要求特别关注杂志社在《讽刺与幽默》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刘某主张的合理费用,将根据合理性、必某、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尽管世纪卓越公司未提供其销售给刘某的涉案《特别关注》杂志的合法来源,但鉴于特别关注杂志社认可涉案杂志是其编辑出某的,故世纪卓越公司作为涉案杂志的销售商,对于该杂志中侵权使用涉案刘某漫画作品不具有主观过错,不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涉案杂志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十七条第(十一)项、第某十八条第(一)项、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二oo七年第某期、第某、第某期、第某期、第某期《特别关注》杂志;

二、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某、发行涉案二oo七年第某期、第某、第某期、第某期、第某期《特别关注》杂志;三、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刘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在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四、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六千元;五、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合理费用二千元;六、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某诉,请求:1、改判原审判决第某项为对于没有署名的5幅作品特别关注杂志社按照每幅3000元的标准赔偿刘某经济损失x元,对于署名的1幅作品特别关注杂志社赔偿损失2500元;2、改判原审判决第某项为特别关注杂志社赔偿刘某合理诉讼支出55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刘某的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明显错误,与法律相悖;二、原审判决的合理诉讼支出某额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明显错误;三、原审判决刘某承担400元诉讼费用明显过高,与法律相悖。

特别关注杂志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某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某项,改判特别关注杂志社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500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某项,改判特别关注杂志社赔偿刘某合理费用100元。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特别关注杂志社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无事实依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明显不公;三、原审判决认定特别关注杂志社对涉案6幅作品均未付酬是错误的;四、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合理费用2000元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诉讼背景和具体案情,数额过高。

世纪卓越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在本院审理期间,特别关注杂志社坚持主张其在2010年4月15日给刘某寄过的2700元中,包含了其《特别关注》杂志2007年第10期第90页所使用的刘某涉案一幅漫画作品的报酬100元。但刘某对此不予认可,特别关注杂志社也未就其此主张提交充分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审相同,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太太语录》一书的署名,刘某为涉案其主张权利的六幅漫画的作者,对该六幅漫画享有著作权。

特别关注杂志社未经许可在其《特别关注》杂志上将刘某的涉案六幅漫画作为文章配图使用,侵犯了刘某对这些漫画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除《特别关注》杂志2007年第10期第90页使用的刘某一幅漫画作品外,特别关注杂志社使用涉案其他五幅作品均未给刘某署名,侵犯了刘某对该五幅漫画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特别关注杂志社使用涉案六幅漫画作品并未向刘某支付报酬,侵犯了刘某对该六幅漫画作品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特别关注杂志社就其《特别关注》杂志2007年第10期第90页使用的署名刘某的一幅漫画作品已向刘某支付了100元报酬的主张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本院对该杂志社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特别关注杂志社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参考涉案漫画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涉案杂志的发行情况、特别关注杂志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和根据合理性、必某、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数额并无不妥,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根据救济措施与损害范围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的具体赔礼道歉方式亦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确认。

世纪卓越公司作为涉案杂志的销售商,无主观过错,且提供了其所销售的涉案杂志的合法来源,故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杂志。

此外,原审法院确定的诉讼费用分担数额亦无不妥。

综上,刘某、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十七条第(七)及(十一)项、第某十八条第(一)项、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刘某负担400元(已交纳),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负担25元(已交纳),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2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转下页)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张玲玲

二О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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