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10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董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11日夜11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同许某险、许某卫、陈某东(以上三人均已判刑),预谋行窃。被告人陈某乙、许某险、许某卫到X阳镇X村陈某斗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发现,陈某东掐住陈某斗的脖子并捂住嘴,被告人陈某乙和许某险将陈某斗家中的山羊抢走。经物价鉴定两只山羊的价格为178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在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1日夜11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同许某险、许某卫、陈某东(均已判刑),预谋到X阳镇X村盗窃山羊。四人到该村X村外接应。被告人陈某乙同许某险、陈某东到陈某斗家中实施盗窃。三人将陈某斗家房门弄开进入屋内后,被陈某斗发现。陈某东掐住陈某斗的脖子并捂住嘴,被告人陈某乙和许某险将陈某斗家中的山羊抢走。销赃后四人分肥。经鉴定两只山羊的价格为17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乙供述;同案犯陈某东、许某卫、许某险供述;2、被害人陈某斗陈某;3、证人韩某、张某丙、陈某丁、许某某、黄某证言;4、书证:被告人陈某乙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本院(2008)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8)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9)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5、鉴定结论: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字(2008)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乙同他人入室抢劫,应处十年以上刑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大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