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被告满xx,男,苗族,1954年8月22日,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原告曾xx就与被告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江文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礼川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