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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10月3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捕。

辩护人杨某某,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邢某利用迷信手段,以给开封县X村民祁xx看病,看宅子为由,先后骗取祁xx现金2000多元。2011年1月至4月份,被告人邢某利用迷信手段,以给开封市X区居民王某看病为由,先后骗取王某现金3660元,价值2100元的黄色捷马二轮电动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邢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被害人王某、祁xx的陈述、有同案人胡xx、彭x的供述,有证人高xx的证言,被告人邢某当庭供认不讳。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解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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