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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苏仙区X村民某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某院

民某判决书

(2011)苏民某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外出打工,住(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小明(特别授权),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仙区X村X组(以下简称观山某村X组)。

负责人吴某乙,系该组组长。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苏仙区X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某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明到庭参加诉某,被告观山某村X组经本院合法某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于1986年出生于(略),其户籍一直在(略),是(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期间,被告还将所征部分土地款分配给了原告。2010年,政府再次征收被告部分土地,被告按组上每人x元予以分配。但被告却以怀疑原告有非婚生子,违反被告制定的“土地、户口管理及征、租地款分配决定”为由,未将上述款额分配给原告,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向法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原告就其诉某请求,向法某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身份及原告是被告的组民。

2、医保诊疗手册,拟证明原告是被告的组民,享受了村X组民某享受的权利。

3、(2011)苏民某字第X号民某判决书及观山某一组土地、户口管理及征、租地款分配决定,拟证明(略)每人可分土地补偿款x元,且(略)上土地、户口管理及征、租地款分配决定中关于原告无权享受土地补偿款的条款是无效的。

4、郴州市X镇司法某证明,拟证明白鹿洞司法某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没有达成一致。

5、苏仙区X村X组证明,拟证明被告没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给原告。

6、吴某保(系原告吴某甲父亲)存折,拟证明原告家里有七人,但被告只分了6个人的钱共计x元给原告家,没有分原告的钱。

7、观山某村X组的分配表,拟证明(略)上2010年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x元,没有分配给原告。

被告观山某村X组未予答辩,亦未向法某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可作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结某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吴某甲于1986年6月1日在被告处出生,户口至今落至被告观山某村X组。2010年,被告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而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被告按组上组民某人x元予以分配,但被告怀疑原告在外非婚生子,而对其未予分配。原、被告多次协商,且经白鹿洞镇司法某调解未果,故酿成此次纠纷。

本院认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原告吴某甲从出生即为(略)民,且其户籍一直未迁移,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被告因土地征收而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土地补偿款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因怀疑原告在外非婚生子,违反了组上的土地、户口管理及征、租地款分配决定,而未予原告分配的主张,因与宪法、法某、法某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是否非婚生子,被告可向有关计生部门反映,由相关计生部门对其行为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某和国民某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某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某和国民某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某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某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某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苏仙区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甲土地分配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某和国民某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苏仙区X村X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某院。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谢萍瑛

审判员周崇高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丽琴

附本案适用法某条文:

《中华人民某和国民某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某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某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某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某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某、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X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某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X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某和国民某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某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某、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某、农田水某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某属于村X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某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X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X镇)农民某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某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某、私分、破怀或者非法某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某和国民某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某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某责任。

公民、法某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某责任。没有过错,但法某规定应当承担民某责任的,应当承担民某责任。

最高人民某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某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X村民某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某规定的民某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某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某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X村民某治章程、村X乡、民某、镇的人民某府备案。

村X村规民某以及村X村民某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某、法某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某人身权利、民某权利和合法某产权利的内容。

村X村规民某以及村X村民某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X镇的人民某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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