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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王某与被申诉人江某、原审被告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江某,女。

原审被告:翟某,女。

申诉人王某因与被申诉人江某、原审被告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加官申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濮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9月17日作出(2011)濮中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第某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高洪光

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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