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一案不服治安行政管理收容教育决定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卢冠军
审判员李志奎
审判员邢汉杰
二00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