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张某乙。
本院受理杨某申请执行张某乙债务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其3000元了结此案,且被执行人张某乙以实际向申请人杨某交付了3000元案件款。申请人杨某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