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X。
被告河南省焦作交运集团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继源,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被告河南省焦作交运集团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的代理人吴明勇、詹某某,被告河南省焦作交运集团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人谢继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4日,原告与豫x号货车驾驶员郭某志(又名郭X)签订了鲜菜运输协议,约定由该车运送原告价值8万的菜,从云南景洪到四川成都。驾驶员杜世峰与郭某志驾驶该车于2010年1月24日在云南玉溪元江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杜世峰、郭某乙等人死亡及豫x号货车所载货物受损,玉溪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以玉高巡事认字(2010)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杜世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给原告造成事故损失8万元,被告作为该货车的实际登记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为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此事可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河南省焦作交运集团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调解书送达时给付原告蒋某2万元赔偿款(已履行),余款原告自愿放弃不要。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礼涛
审判员杨玉梅
代审判员张哲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