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0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湘x小型轿车,由大广高速自南向北行驶至x+260M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撞高速公路中央隔离设施,造成乘车人王xx当场死亡,黄某及乘车人黎某,陈xx受伤,车辆及高速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事故处理中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黄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黎某、陈xx的陈述,证人黎某x、王xx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处理协议书及收款条,委托书,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处理中,被告人黄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认为对被告人黄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