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11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0日16时30分,被告人麻某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x号奇瑞轿车沿3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在310国道与开罗公路交叉口处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93mg/x。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麻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证人王xx的证言,有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为证。被告人麻某当庭供认不讳。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二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