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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X公司与王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阴县X公司

被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X路。

原告汤阴县X公司(以下简称汤阴县X公司)与被告王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阴县X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王X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阴县X公司诉称,被告王X系原告职工,2011年2月11日,被告在工作期间受伤住院治疗,被告伤愈后无故旷工至今,且从未向单位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和工伤赔偿等要求。2011年5月23日,被告直接向汤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汤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置原告已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的客观事实于不顾,于2011年9月23日做出(2011)汤劳仲字第X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伤残待遇的请求。

被告王X辩称,汤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汤劳仲字第X号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裁决书裁决数额给付被告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X为原告汤阴县X公司职工。2011年2月11日,被告王X在工作期间,左手不慎被机械压伤,被送往汤阴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住院60天,2011年2月15日,原告汤阴县X公司向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王X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7日,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安人社)工伤认字[2011]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被告王X所受伤害为工伤。2011年5月4日,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编号为x的劳动能力鉴定表,鉴定王X伤残等级为捌级,无护理依赖。2011年5月5日,该鉴定表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与原告汤阴县X公司,2011年5月23日,原、被告因工伤待遇争议申请汤阴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开庭期间,原告汤阴县X公司对被告王X提供的编号为x的劳动能力鉴定表进行质证时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直至本案开庭前,原告并未向有关机关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11年9月23日,汤阴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汤人劳仲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准许王X与汤阴县X公司解除合同;二、汤阴县X公司与裁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申请人王X各项款计x元,其中包括伙食补助费600元,5月份工资825元,护理费2410元,一次性伤残救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救助金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等。2011年10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被告要求其公司支付伤残补助的请求。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011年2月,被告王X在工作期间,左手被机械压伤,2011年3月,被告王X被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011年5月,被告王X伤残被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8级,该证明已由鉴定部门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2011年5月23日,原、被告因工伤待遇争议申请汤阴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开庭期间,被告王X当庭提供了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编号为x的劳动能力鉴定表,原告在进行质证时提出异议,当庭要求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并未提交向省级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再次鉴定申请的有关证明,也未提供没有收到编号为x的劳动能力鉴定表的相关证据。本次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汤阴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也未提出该仲裁裁决不当的证据,原告要求驳回被告要求其公司支付伤残待遇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汤阴县X公司诉讼请求;

二、原告汤阴县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王X各项款计x元(其中伙食补助费6000元,2011年5月份工资825元,护理费24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100元)。

若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汤阴县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刘新海

人民陪审员王金柱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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