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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代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某人汤益红,息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代某及其委托代某人汤益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余继田

代某审判员吴斌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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