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11月24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持B1证驾驶豫x号轻型封闭货车,沿长葛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葛市X村路段时,撞住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冷X,造成冷X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经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于2011年11月14日7时许,主动到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并说明肇事经过。事后双方私下自愿协商,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有协议书、收某、谅解书予以佐证。交强险部分,受害人的近亲属已于2011年12月13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XX、冷XX、王XX、赵XX、刘XX、杨XX的证言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许安民司鉴所(2011)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报告从送检的王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mg"dl,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长)公(尸)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近亲属提交的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的协议及收某、谅解书,被告人投案自首证明、无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徐纪斗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