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
被执行人仇某。
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仇某拖欠材料款一案,申请执行人贾某依据生效的(2008)永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7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仇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拖欠的材料款并承担了法院的费用及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当即缴纳了案件款及部分利息。现申请人已领取了案件款及部分利息,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永民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马坚
审判员吕刚
二0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