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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某检察院。

被告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某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因认为本案不适宜采取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5日建议公诉机关对本案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某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15日晚,“海军”(已判刑)与刘某龙(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焦作市X路群英桥打架。2008年11月15日22时许,“海军”纠集王某某、赵某(二人某已判刑)等人,刘某龙纠集郭某丁、杨某(二人某已判刑)等人,郭某丁纠集被告人某等人,龙纠集“小某”(另案处理)等人某让“小某”提供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双方持械在焦作市X路群英桥西发生打斗,造成卢某某受伤。经鉴定,卢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某某秋等人某言;被告人某供述及辩解;法医学人某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纠集他人某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四年。

被告人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5日晚,张某某(已判刑)与刘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焦作市X路群英桥打架。2008年11月15日22时许,张某某纠集王某某、赵某某(二人某已判刑)等人,刘某纠集郭某丁、杨某(二人某已判刑)等人,郭某丁纠集被告人某等人,龙纠集“小某”(另案处理)等人某让“小某”提供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双方持械在焦作市X路群英桥西发生打斗,造成卢某某受伤。经鉴定,卢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某的供述:2008年深秋一天晚上,我与郭某丁一块在网吧,郭某丁接个电话后说刘某那有个小某在闲心居挨打了,让过去。赶到闲心居洗浴中心后,见到刘某、小某、浩某、三某、杨某等人,还有好多人某认识。夏某星说在闲心居和一个小某发生争吵,对方男朋友打了她一顿。我们准备打那男的,结果对方跑了,我们就把和夏某星发生纠纷的女孩架到中站打了一顿,扔到水沟里。第二天晚上,郭某丁给我打电话说昨天挨打小某的男朋友和刘某约点打架,让我过去,我一听就知道是打架。我就打的到百货大楼停车场,见到刘某、头某、浩某、郭某丁、杨某、蔡某等人。刘某叫蔡某再叫人,蔡某又叫来四个人。郭某丁让我给小某打电话让拿刀,我就给小某打电话让他把我放在网吧的刀拿来。小某来的时候带了两把刀。大约十点多我们这边人某本齐了,刘某、郭某丁、头某、浩某、我手里各拿一把刀,蔡某啥也没拿,他叫来的人某时都拿有洋镐把和钢筋,还有十几个我不认的人某里有的拿刀、有的拿洋镐把。刘某和对方在电话里大吵大骂,最后约好在群英桥会面。我们这边二、三某人某块往群英桥走,路过五官医院工地时,刘某让没拿东西的人某里面拿东西,刘某找了一根钢筋棍,估计蔡某叫的人某洋镐把给他了,他叫来的两个人,三某还有我不认识的七八个人某工地里每人某找了一根钢筋,这样我们每个人某有家伙了。走到群英桥西头某,刘某怕我们这边人某对方不敢来,又怕对方人某,叫我们人某开。于是刘某、浩某、三某、杨某就带十几个人某路北站,我、郭某丁、蔡某、小某及蔡某叫来的人,还有几个不认的孩在路南站。一会对方来了三某出租车车,走的很慢,刘某带着人某三某车冲过去,我们一看也冲过去。对方一看我们人某,第一辆车没停直接往前跑,刘某拿刀把第一辆车后窗玻璃敲烂了。第二辆车也没有停车,直接加大油门跑了。我们这些人某第三某车堵住,从车上下来三某人,都带着面罩,只露出眼睛。这三某人某的一个见我们人某直接跑了,剩下两个人某一个较胖、一个较瘦。浩某、三某等七八个人某着瘦孩打,我把手里的刀朝这个孩扔过去,但没有砸住。刘某拿一把长刀和胖孩拼刀,郭某丁拿钢筋棍朝胖孩头某打了一下,胖孩一下被打翻躺倒在地,刘某拿了一根长钢筋棍去跟打胖孩,我也上前准备去打那孩。我在刘某后边,刘某手里拿的钢筋棍抡起落下时碰到我的嘴上,我嘴当时就流血了,门牙被打掉一块,我也没再往前去,站到旁边了,其他人某上前去打那胖孩了。

2、证人某某松的证言:我小某叫刘某。2008年冬天一天晚上我和赵某己、杜某戊、杨某、孙某某等人某网吧上网时,有一陌生电话打过来,问我在哪,还说要打我,嘴里不停骂。我们约好在东方红广场见面,我让杨某去拿我放在他家的洋镐把,然后又给郭某丁、张某癸、贾云龙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帮忙打架。半小某后,我和赵某己、杜某戊、孙某某在百货楼停车场和郭某丁、张某癸、贾云龙见面,郭某丁带了贾云龙等三某某,张某癸带了张某等三某,头某(赵某壬)也来了。杨某带了五六根洋镐把来了。对方不停给我打电话催我过去,并约定在公园见面。我们从百货楼停车场沿解放路北往东走,我走在最前边,走到五官医院工地,有几个人某工地上捡了几根木棍,后来走到市委桥的时候,突然由东向西过来两辆出租车,车上下来几个带头某的男子往我们这边来,我们也往他们那边跑,啥也没说就打起来了。对方跑了一辆车,我们就围着另一辆车下来的人某。对方拿东西没我不记,我拿一根木棍朝其中一人某上打,郭某丁拿木棍从后边朝那人某上打了一棍,把他打翻在地,我们就围着他打,贾云龙用木棍往那孩身上打了一棍,其他人某么打的我没注意,另一个人某了,我们去追没追上。这时有人某警察来了,我们就散了。

3、证人某某秋的证言:2008年11月一天,郭某丁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打架,我和他到百货大楼停车场后,见刘某、龙、蔡某、小某都在,剩下五六个人某不认。刘某背个钓鱼包,里边有五六把刀,蔡某带了一根铁棍,小某背了个钓鱼包,里边有几根洋镐把。我问龙咋回事,龙说帮郭某丁办点事,我一听就知道龙也是郭某丁叫来的。一会赵某己、杨某、张某癸、孙某威、杜某戊过来了,一会头某带了三、四个不认识的人某了,蔡某叫来了七八个人,龙叫来四五个人。我们这边共有三某人某右。刘某就带我们沿解放路往东走,路过矿务局医院工地时,刘某让没拿东西的人某工地拿钢筋棍,我见杨某和赵某己去拿钢筋棍了。刘某说我们人某多,害怕群众报警,让我们分开。我和郭某丁、蔡某、小某和几个不认的人某路南走,刘某带其他人某路北走。到群英桥等了一会,有三某车慢慢由东往西来了,车还没停,郭某丁就往车那冲过去,龙、小某和其他人某跟着冲过去。刘某他们在路北的人某往前冲。对方三某车一见我们人某了,第一辆车调头某跑了,小某从这辆车跟过时拿洋镐把把这辆车窗玻璃敲碎了,龙拿刀把这辆车后窗玻璃砸烂了,最后一辆车看到这情况也跑了。中间一辆出租车没有跑,车上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带着头某,还喊他身上有炸药,我们一听这,好多人某停下了,我有点害怕,没敢上前。这人某下车就和郭某丁拿刀拼起来。我见到下车的另一个孩被打蹲在地上,龙拿刀朝这孩扔过去,这孩吓得赶快跑,杨某拿钢筋棍把这孩刀打掉了,不知谁把他打倒了,刘某上前用钢筋棍朝他身上抡,好多人某围着这孩打,头某朝这孩身上跺了几脚。打过后我们就走了。在世纪网吧集合时,我听龙说刘某把他牙打劈了。

4、证人某某志的证言:案发前一日晚上,刘某打电话称有个小某在闲心居挨打了,让过去打架,我和龙赶到闲心居后见到刘某已和赵某己、头某、杨某、杜某戊等人某达,我和刘某等人某打对方男子,但该男子逃跑,只拦住了与王某某妮发生矛盾的对方女子,王某某妮等人某了该女子几巴掌。次日晚,刘某打电话称对方人某点打架,让我帮忙,我赶到百货大楼停车场,见到刘某、赵某己、杜某戊等人,刘某让叫人,我就给王某辛、龙、赵某庚等人某系。龙等人某后,刘某让龙和蔡某再叫人,蔡某叫来七八个人,其中有三某个人某有钢管。龙叫来四个人,其中一个孩提着一个钓鱼包,里面露出的木把像是洋镐把。刘某领着我们往东走,路上我们把洋镐把、砍刀分了分,我拿了把西瓜刀,龙拿把小某牛肉刀。路上刘某和对方在电话里约定在群英桥见。路过五官医院工地时,刘某带头某工地找了根钢筋棍,赵某己、杨某等人某去捡了钢筋棍。到群英桥后,因为我们人某多,刘某让我们分开,我和头某、龙、王某辛等人某路南,刘某、赵某己、杜某戊、杨某等八九人某路北。一会来了四辆出租车,第一辆车没停稳,刘某就带人某上去,刘某将该车后窗玻璃砸烂,该车就加速跑了,第二辆、第四辆车也直接跑了。第三某车上下来三某人,带着面罩,手里都拿着长砍刀和我们拼刀。我从赵某己手里夺过钢筋棍朝对方其中一人某后打了一下,将该人某翻,另外两人某一人某状就跑了,还有一人某在被打翻的人某边喊“谁敢过来砍死谁!”。刘某夺过我手里的钢筋棍和喊话的人某,拼了两下,喊话的人某跑了,刘某去追没追上。我用脚踩住被打翻男子手里的刀,拿着我的西瓜刀朝他右胳膊砍了四、五下,也没将他衣服砍烂,那人某开手里的刀。刘某回来拿钢筋棍朝倒地男子背上捣了几下,这时候龙正好站在刘某后边,刘某一抬棍捣在龙嘴上,将龙牙捣掉一颗。赵某己、杜某戊也拿钢筋棍朝倒地男子身上打了几下,打了大约三某钟,我们就不打走了。

5、证人某某、赵某己、赵某壬、张某癸、杜某某证言,均证实因有人某刘某约点打架,被叫去帮忙,遂和刘某等20余人某带砍刀、钢筋棍等凶器到群英桥西侧,对方乘坐的出租车到后,本方人某将第一辆车车窗砸烂,该车逃跑,对方后面的一辆出租车上下来三某某砍刀与本方人某对砍,郭某丁持钢筋棍将对方一人某翻,本方人某围着被打翻的人某打,刘某挥钢筋棍时,龙的牙被碰掉一颗。

6、证人某某军的证言:2008年冬天一天晚上,因女友在闲心居和他人某生矛盾,被刘某带人某了一顿,其第二天遂和赵某某、王某某商量报复刘某。其后,赵某某和刘某约点打架,当晚其和赵某某、卢某某等人某带刀、棍等凶器乘出租车前往群英桥。因对方人某,自己和赵某某乘坐的出租车被砸,自己和赵某某没有下车就下车跑了。卢某某等人某的出租车被对方拦下,后来知道卢某某被对方打伤。

7、证人某某强的证言:案发当日前一天晚上,张某某给自己打电话称其女友在闲心居洗浴中心与别人某架,让带人某去帮忙打架,自己遂联系高保国等人某往闲心居,到后张某某称女友被人某走。张某某女友回来后称被刘某等人某走殴打并扔到水沟里,张某某非常恼火,称要打刘某出气,自己答应帮忙。次日下午,张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等人某自己所开的纹身店,自己遂和三某某附近茶社商量打架的事并决定晚上到刘某经常出入的东方演艺厅找刘某,如果找不到就以购买毒品的名义打电话将刘某骗出来打一顿。当晚7时许,王某某开车和张某某到纹身店,张某某让准备刀等凶器,自己遂在店内找了菜刀和橡胶棒等作案工具与张某某等人某东方演艺厅。因未找到刘某,自己就打刘某的电话欲以购买毒品的名义将刘某骗出,并与刘某在电话中发生吵骂,双方约定在解放路群英桥处打架,自己遂与张某某、卢某某、侯某等人某乘两辆出租车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因对方人某,自己与张某某乘坐的出租车被对方围住并砸碎了窗玻璃,遂乘车逃离现场。后得知卢某某被对方砍伤了头。

8、证人某某波的证言:案发当日自己被王某某叫去打架,自己遂叫上侯某、刘某一起打车到东方前沿KTV附近与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碰面,随后自己又与侯某、刘某一起打车到群英桥,一下车自己就被对方的人某伤。

9、证人某某的证言:自己听卢某某说张某某要“约点”打架,自己和卢某某到赵某某开的纹身店后,与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等人某面,赵某某说已经和对方约好,并准备了刀和洋镐把等工具准备打架,随后王某某开着自己的车,其他人某乘两辆出租车出发,到东方红广场附近后,王某某去停车,赵某某从王某某车上下来,乘上第一辆出租车,随后两辆出租车行至群英桥时,对方一、二十个人某刀、钢筋棍、钢管冲过来,将第一辆出租车车窗砸烂,第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自己与卢某某及赵某某的一个朋友所乘的第二辆出租车被拦下,自己掂着刀下车逃跑,看见卢某某下车后被对方的人某钢筋棍打翻,后王某某开车将卢某某送至医院。

10、法医学人某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卢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11、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某于2011年8月13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12、被告人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的焦作市X区人某法院(2010)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焦作市中级人某法院(2010)焦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焦作市看守所出具的被告人某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某对同案人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人某某波、侯某、赵某某、郭某丁、杨某、赵某壬、张某癸、赵某己、杜某戊、王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卢某某的住院病历,被告人某的在逃人某登记/撤销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纠集他人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某量刑建议,本院认为适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某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某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某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李传荣

审判员郑连生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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