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男,现年38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屈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屈某在汤阴县X镇X路口处,因琐事与李XX发生争吵,被告人屈某朝李XX右耳部打了一巴掌。经法医鉴定李XX为轻伤。
另查明,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屈某到汤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岚锋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