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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某某,男,现年29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月1时许,被告人沙某某无证驾驶鲁x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在商丘市X路“地中海”洗浴中心门前行驶时,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巡逻民警贾某某、熊某某发现,民警出示证件,对其盘问时,被告人沙某某趁民警不注意,突然倒车沿凯旋路向北逃跑,两民警被拉出几米远。后在公安人员开车追赶过程中,被告人沙某某开车将X号巡逻车的后保险杠撞坏,并连续四次冲闯拦截卡点。后逃至梁园后崔楼村时,被拦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某、王某某、熊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及有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x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余萍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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