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X,绰号二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9月7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一×的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长喜、张某丁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陈一×的亲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陈一×的亲属已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10月17日夜里,被告人王某某、董某(已判决)、刘永军(已判决)到鹤壁市X村王某×(另案处理)家,与王某×预谋盗窃本村陈一×家饲养的海狸鼠。后王某某、董某、刘永军携带刀、铁棍、编织袋、蒙面巾等工具,跳墙进入陈一×家。在院内没有找到海狸鼠,三人推门进屋寻找,先进入东头一间屋,董某让刘永军看住熟睡的陈一×,董某、王某某到西头一间屋持刀逼住陈一×的妻子熊某、外甥女杜某。陈一×被惊醒,刘永军用铁棍朝陈一×的头上打了两下,董某闻声从西屋跑过来,用刀朝陈一×的胸部连捅二刀。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一×系生前被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包、胸腔积血、心脏受压、循环衰竭死亡。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在作案过程中其没有持刀。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董某、刘永军(二人已判刑)等人预谋盗窃刘寨村陈一×家饲养的海狸鼠。1993年10月17日凌晨,王某某、董某、刘永军携带刀、铁棍、编织袋等工具,蒙面跳墙进入陈一×家寻找海狸鼠。在堂屋东侧房间,董某让刘永军看守正在睡觉的陈一×。董某、王某某到堂屋西侧房间继续寻找海狸鼠,将陈一×的妻子熊某、外甥女杜某惊醒,王某某将杜某按到床上,捂住杜某的嘴,董某持刀威逼熊某不许喊叫。后陈一×被惊醒,刘永军持铁棍击打陈一×,董某闻声窜至东侧房间,朝陈一×胸部连捅两刀,致陈一×心包、胸腔积血、心脏受压、循环衰竭死亡。后三人逃离现场。
2011年9月7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照片。记载了案发现场情况。
2、刑事技术鉴定书、尸检照片。证明陈一×生前被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包、胸腔积血、心脏受压,有效循环不足,循环衰竭死亡。
3、被害人熊某陈述。证明1993年10月17日凌晨2点多,有人掀她的被子,这个人用布蒙着脸,大约20多岁,拿刀对着她的头部。当时她和外甥女杜某在堂屋西头房间睡觉,她丈夫陈一×和两个孩子在东头房间睡觉。她呼叫救人,杜某就坐起来了。她旁边的那个人不在了,她就从床上下来往外跑了。后她回家见她丈夫躺在地上,身上都是血。
4、被害人杜某陈述。证明的内容与熊某证明的内容相印证,并证明,有个人拿匕首逼着熊某,另一个人用布蒙着脸,跪着她的腿,捂住她的嘴。后她见从堂屋出来一个人,右手拿铁棍,脸上蒙白手巾,这人不让她吭,说再喊就打她。
5、证人赵某丙证言。证明1993年10月16日晚11时许,他和张某丁见王某×家亮着灯,就在外面偷听。张某丁说有三个男的跟王某×说话,其中一个人是王某×的亲戚。可能是王某×找人偷海狸鼠,第二天听说陈一×被杀了,陈一×家就有海狸鼠。
6、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赵某丙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7、证人王某×证言。证明1993年麦罢的一天,他对王某某说养海狸鼠很赚钱,王某某说找人偷海狸鼠。1993年9月16日晚上大约11点钟,王某某领某个人到他家,其中年龄大的那人给他亮了亮刀,刀是单刃的,有七八寸长。他给王某某等人说了地址,给了两个塑料编织袋,三个小手巾。后王某某到他家说没弄成,和人家打了起来,年龄大的那人说好像还捅人家一刀。
8、证人宋某证言。证明她儿子王某×被公安人员带走后,她听说陈一×一案还牵连着王某×、二孩和浚县的两个人,就和李某去龙口村找二孩了。
9、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他和宋某到龙口村找二孩的情况。
10、证人寿某证言。证明1993年秋季的一天早上,王某某从外面回来,说与董某等人到刘寨村一家偷海狸鼠的情况,证明的内容与熊某、杜某证明的内容相印证;并证明,1994年4月25日下午,她外甥媳妇宋某到她家找王某某,和王某某在街里说了会儿话,后王某某就走了。
11、破案报告。记载了案件侦破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王某某投案的情况。
13、同案犯董某、刘永军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的内容与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照片、尸检照片及熊某、杜某陈述、赵某丙、张某丁、王某×等人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董某还供认,他跑到那个男的睡觉的屋后,看见刘永军和那个男的正在打,那个男的头上流着血,他朝那个男的肚子上捅了两刀。
14、本院(1996)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印证了该案犯罪事实。
15、刘寨村村委会证明、熊某证言。证明陈一×的身份情况。
16、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王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有和解协议书、撤诉申请书、领某、本院(2012)鹤刑初字第5-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陈一×亲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陈一×亲属已撤回对王某某的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持刀杀害被害人陈一×,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王某某及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可以酌情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在作案过程中其没有持刀”的辩解,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任利民
审判员孙晓波
代理审判员李某亚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