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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申请执行陕西省黄河制药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XXX。

负责人魏某乙,该办事处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黄河制药厂,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雒某,该厂厂长。

第三人陕西黄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西安办)申请执行陕西省黄河制药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城资产西安办于2011年10月10日以其已将本案债权转让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陕西黄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置业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1年9月28日的《债权转让协议》、2011年10月22日长城资产西安办在《陕西日报》上刊登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黄河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公告》等相关证据。经审查,2011年9月28日,长城资产西安办与黄河置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原长城资产西安办所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黄河置业公司,并履行了债权转让公告程序及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债权的转让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长城资产西安办申请变更黄河置业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陕西黄河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琳

代理审判员王庆九

代理审判员黄金华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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