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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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趁租住在同一楼层的程某不在家之机,用自己的钥匙透开陈xx房间门锁,盗走现金1700余元、手机两部及一个黄金转运珠,后将现金挥霍,手机变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程某陈某,证人孟某证言、现场照片、书证及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赛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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