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
被告杜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当时出具借据,言明3个月偿还,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2003年9月30日,被告偿还3000元,剩余7000元至今未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和利息x.68元,以及2009年10月17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杜某某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炜青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