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因特网上一个署名为“极乐岛”的网站,在该网站上发现了大量的色情以及色情音像视频片段,民警怀疑该网站涉嫌传播淫秽制品,经调查发现,张某某在宿舍房间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图片。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涉案1360张图片为淫秽图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线索来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网站图片、送审淫秽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慧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