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XX。
委托代理人袁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XX。
被告王XX。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XX与被告王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王XX于2012年2月21日之前自愿支付原告倪XX货款人民币x元,如果被告王XX、王XX未按期支付,则按起诉金额向原告倪XX支付货款人民币x元;
二、原告倪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12元,共计人民币1252元,由原告倪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