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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与被告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雷某与被告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4分,并限2011年11月9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12.6万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彭某在2012年元月16日前偿还原告雷某借款本金50万元,余下20万元本金及利息10万元在2012年3月10日前付清,逾期不付由被告彭某另行再支付原告雷某违约金1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6030元,诉讼保全费4650元,共计x元,由被告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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