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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匡某与被告欧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欧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诉被告欧某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找到被告,并于2011年12月16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公告费,但原告未按时交公告费也未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匡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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