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何某、荆某甲、荆某乙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X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乙,男,汉族。

荆某甲、荆某乙法定代理人何某,系该二上诉人之母亲。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刘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荆某丙,村委会主任。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