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x,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顾冠男,重庆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x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原告石xx与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中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冠男、被告孔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属再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10年7月11日,被告又殴打我,将我腰部打伤,且打伤后不给我医治。我于2010年7月14日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互不往来,不尽夫妻义务,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孔xx辨称,原告提出离婚,我要求被告偿还我6000元钱的借款,如不偿还6000元的借款,我不同意离婚,且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xx与被告孔xx于2009年11月29日在梁平县X镇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晒笆一个;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孔xx不同意与原告石xx离婚,故对原告石xx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中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