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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全哲与曾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皇甫全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南阳市人,无业,住南阳市X路X号中兴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南阳市人,农民,住(略)。

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南阳市人,农民,住宛城区X乡X村X组。

皇甫全哲与曾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皇甫全哲不服,向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诉。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宛龙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宛龙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2007)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未生效裁定终结(2008)宛龙民再字第X号案再审审理。皇甫全哲接到(2007)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豫宛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明、张铮出庭。皇甫全哲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华

审判员李某新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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