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延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西安延沣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审判员杨万荣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