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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延沣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延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西安延沣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审判员杨万荣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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