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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略),被鲁山县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1)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董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1)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张丰奇

代理审判员高果果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纳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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